一、资产处置方面
(一)资产处置
1.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规范处置厂办大集体各类资产,做到边界清晰,防止侵犯集体资产权益和国有资产流失。
2.厂办大集体改革需要转让产权的,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3.关闭、破产集体企业房屋建筑物类资产短期内难以处置的,可以采取“先申请借款,后处置资产”的方式推进改革。即房屋建筑物类资产短期难以变现的集体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先申请改革资金借款,待资产处置变现后,收益用于冲抵借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发放经济补偿金和各项补助资金时资产仍无法变现的,企业(职工)放弃资产所有权。
(二)剩余净资产处置
1.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2.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变现资产所得的使用,参照企业破产法执行,完成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归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二、拖欠职工债务方面
1.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
2.厂办大集体无力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时,可以与职工协商化解并签订和解协议。
3.关闭、破产企业变现资产的使用,参照《破产法》执行,清偿各类债务。
三、拖欠社会保险费方面
1.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按有关规定报经黑龙江省人社部门批准后核销。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补齐。
2.对于关闭、破产集体企业无力清偿的职工代缴养老保险费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不予核销部分,主办国有企业通过补助的方式帮助解决。
四、拖欠其他债务方面
1.集体企业与主办单位之间在规定时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单位欠集体企业的债务,由主办单位予以偿还;轧差后集体企业欠主办单位的债务,在集体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时,由主办单位报局厂改办审核汇总,报铁路总公司批准后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2.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五、劳动关系处理方面
1.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黑龙江省确定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时点为2012年12月31日,即以此时间做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领取国家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的时点。
3.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4.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集团公司共同承担。
六、社会保险关系方面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 申报欠费核销企业认定标准: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
2.欠费核销内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及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以外的企业欠费。
3.欠费核销属期:1997年1月至2012年12月。
4.已参保厂办大集体企业中的未参保人员和中断保险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办理参保补漏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其所在企业符合申报欠费核销条件的,可享受欠费核销政策。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1.按照《关于在哈尔滨铁路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号)文件精神,做好在哈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
2.按照属地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医疗保险关系。
(三)工伤保险关系
1.已在属地参保的,由属地人社部门按政策做好已参保工伤职工待遇落实工作。
2.以黑龙江省、属地政策为依据,做好集体老工伤人员的确认、鉴定工作,妥善安置工伤人员。
(四)其他社会保险关系
以属地政策为依据,依法合规做好其他社会保险关系处理工作。
七、申请改革补助资金(借款)方面
1. 申请改革补助资金(借款)条件
⑴选择关闭或依法破产的厂办大集体企业。
⑵无资金承担改革成本的“三无”企业,可直接申请改革补助资金。
⑶房屋建筑物类资产短期难以变现、净资产无力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集体企业,可先向主办单位申请改革资金借款,妥善安置职工。待资产处置变现后,收益用于冲抵借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发放经济补偿金和各项补助资金时资产仍无法变现的,企业(职工)放弃资产所有权。
⑷房屋建筑物类资产能够变现、但净资产仍无力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集体企业,可向主办单位申请补助资金。
2.申请改革补助资金(借款)的项目
①改革清算有关费用。
②职工个人代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③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中不予核销部分。
④解决工伤人员问题的有关费用。对企业无力承担的缺口部分据实补助。
⑤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⑥医疗保险等一次性补助。对2012年12月31日(改革时点)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
3.补助资金(借款)的使用。
补助资金(借款)是定向使用资金,获批后的补助资金项目、标准任何企业和个人无权调整、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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