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推进我市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人员及中(省)直厂办大集体企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以下简称退补费)奖励政策落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一)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1、户籍是本地城镇非农业户口;
2、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无工作单位人员(指未与任何单位形成人事、劳动关系或被单位开除、退职人员)或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未参加过任何养老保险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4、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5、未曾一次性领取过退补费。
(二)中(省)直厂办大集体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户籍在本地;
2、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因关停、破产、转制、撤销、分流等原因与中直、省直厂办大集体企业脱离劳动关系转社会退休,或者在中直、省直关停破产厂办大集体企业退休,在社会相关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了《退休光荣证》的人员;
4、未曾一次性领取过退补费。
二、发放标准
(一)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二)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由各县(市)区负责,按照每人每月10元或一次性2000元标准发放。
(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或者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三、资金安排
(一)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退补费,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负责筹集。退补费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市级60%,县(市)区级40%。分段解决2010年以前拖欠费用。对于市级配套分段解决结束后,漏发人员退补费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同级财政全部承担。
(二)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退补费,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同级财政负责筹集。
四、发放程序
(一)发放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退补费
1、资格确认
(1)本人申请。本人提出申请,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填写《鞍山市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申请表》或《鞍山市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申请表》(附件1、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携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至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员会。对已部分领取过退补费的只补发差额部分。
相关证明材料如下:属于在本市(含外市)未参加过任何养老保险的无工作单位人员,由3人以上旁证证明,经社区(村)核实确认;属于被开除或退职人员,须持开除退职相关手续;中(省)直厂办大集体人员需提供退休光荣证、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原工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批准企业关停破产的相关证明文件及申请人是否兑现过退补费证明,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属于再婚、离婚、丧偶的人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判决书)或公安(卫生)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再婚的人员还需提供现配偶婚育情况证明;属于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公安(卫生)部门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
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死亡的不在登记范围内,也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待遇。
(2)社区(村)委员会初审。社区(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证件原件进行审核,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与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信息核对;对从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无工作单位人员需登录“鞍山市社会保险局”网站确认没有养老保险账户记录。审核无异议后由审核人和社区(村)委会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申报的复印件上报所在街道(镇)乡卫生计生部门。
(3)街道(镇)乡卫生计生部门复审。街道(镇)乡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村)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主要对申请人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法定退休年龄、参加养老保险等情况进行复审。对有异议的要进一步走访核对,待无异议后,由具体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申报的复印件上报所在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
(4)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所有上报材料、人社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逐项核定,审定无异议后,由具体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存档。《申请表》其余二份由街道(镇)乡、本人留存。县(市)区对每个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存档备查。
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到鞍山市独生子女父母退补费发放系统数据库中,并将截止9月30日的个人信息档案汇总数据表于10月10日前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2、资金发放
采取逐年发放的形式解决。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将资金预算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及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向市财政局报送市级资金预算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资金比例拨付到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发放,并签订委托发放协议。卫生计生部门在资金全部到位后将退补费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委托发放机构按照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划转到发放对象个人账户,由卫生计生部门将储蓄存折发放到个人,发放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存折到委托机构领取退补费。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资金发放工作。
(二)发放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退补费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2011年1月1日以后城镇无工作单位退休人员退补费发放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发放办法。
五、职责分工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财政、人社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做好独生子女父母退补费发放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定发放办法和政策解释、发放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测算、信息管理、总体协调和日常监督等工作。具体负责人员登记、要件审核、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确认、资料存档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比例筹集退补费资金;将退补费纳入各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名单及电子文档。
六、工作要求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在扎实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稳定工作基础上,积极、稳妥、高质量推进退补费发放工作落实。此项工作将纳入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同时,市卫生计生委将对退补费发放落实进度实施跟踪督办。
附件1:鞍山市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申请表
2、鞍山市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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