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厂办大集体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计算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并执行国家、黑龙江省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黑劳社发〔2004〕51号)、《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99号)等。
二、厂办大集体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截止日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时点,哈尔滨铁路局厂办大集体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截止日为2012年12月31日。
三、经济补偿金为什么实行分段计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厂办大集体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实行分段计算。具体分为两个时段:一是2008年1月1月到2012年12月31日,二是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至2007年12月31日。
四、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答:1.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月工资(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2.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五、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99号)之附件《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办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六、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实操情形有哪些?
答:一般有三种情形:
1.职工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2.职工月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但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3.职工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经济补偿金。
七、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至2007年12月31日的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答: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职工月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职工月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职工月工资标准计算;职工月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应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八、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至2007年12月31日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第一条第(五)项:“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3.《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黑劳社发〔2004〕51号)第一条第(六)项第1小项:“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和企业经营者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因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或者停产半停产,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地工资标准。”
4.《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99号)之附件《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办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企业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九、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至2007年12月31日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实操情形有哪些?
答:一般有三种情形,每种情形又细分为两类情况:
1.职工月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①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②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2.职工月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但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
①职工月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职工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②职工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3.职工月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
①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经济补偿金。
②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十、承包经营厂办大集体职工月工资是如何确定的?
答:1.对于能够正常确定职工月工资标准的,按本人月工资标准计算。
2.对于不能正常确定职工月工资标准的,本人可提供有效证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材料、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来确定职工本人月工资;对无法提供证明的,可参照本单位能够确定月工资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本人月工资。如果本单位全部职工均无法确定月工资且又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职工本人月工资。
十一、黑龙江省各市(地)及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市(地)2012年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多少?
答:1.黑龙江省2012年各市(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如下:哈尔滨市3288元、齐齐哈尔市2710元、鸡西市3124元、鹤岗市3248元、双鸭山市2938元、大庆市4546元、伊春市2029元、佳木斯市2828元、七台河市3113元、牡丹江市2777元、黑河市2557元、绥化市2246元、大兴安岭地区2502元、绥芬河市3247元。
2.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部分市(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如下:呼伦贝尔市3667元、满洲里市4124元、乌兰浩特市3506元。
十二、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公布的2012年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1.黑龙江省各地区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第一档:哈尔滨市(呼兰、阿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160元/月;第二档: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抚远县及哈尔滨市呼兰、阿城区1050元/月;第三档: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各区、伊春市伊春区、各县级市、鸡东县为900元/月;第四档: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850元/月。
2.内蒙古自治区各地区2012年底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包括呼伦贝尔市下设的满洲里市。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包括呼伦贝尔市下设的海拉尔区、阿荣旗、鄂温克旗、新右旗、陈旗。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包括呼伦贝尔市下设的扎兰屯市、新左旗、牙克石市。兴安盟下设的乌兰浩特市。四类地区: 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包括呼伦贝尔市下设的额尔古纳市、鄂伦春旗、根河市、莫旗,兴安盟下设的阿尔山市、科右中旗、科右前旗、突泉县、扎赉特旗。
十三、职工工作年限是如何计算的?
答: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是指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有效工作年限。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1.退伍转业军人、转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其安置前的连续工龄。
2.原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
3.职工因原企业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单位或者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
1.职工过去已领取相应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
2.因破产、兼并等原因领取过一次性安置费的工作年限。
3.由于职工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4.因自动离职、除名,开除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工作年限。
十四、职工月工资是如何确定的?
答:职工月工资按2012年12月31日为时点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规定:职工月工资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职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依据为合法有效的财务账项、工资统计的各类报表、凭证等,包括企业现金账、应付工资账、工资基金手册及工资发放统计手册、工资发放明细(工资单、支付单等)。
十五、企业月平均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答:企业月平均工资按2012年12月31日为时点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2012年企业
月平均工资
|
=
|
2012年企业工资总额/12
|
(2012年首月在册人数+2012年末月在册人数)/2
|
企业工资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离岗职工生活费。离岗职工无生活费的按零计算。
首月在册人数、末月在册人数,系企业全部在册职工人数,既包括在岗职工,也包括离岗职工。首月在册人数,可按2011年期末在册职工人数计算;末月在册人数,应按本企业通过职工身份认定的应参加改革在册职工人数计算。
企业月平均工资结果一般取整。
对于有承包经营的企业,所涉承包经营职工能够确定工资标准的(含正常确定、职工个人提供有效证明、参照本单位能够确定月工资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确定的工资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可在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中予以纳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