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省属煤炭企业须于2016年10月底前上报改革总体方案。其中,同煤集团应于2016年6月底前上报改革方案。2017年底前,50%的省属煤炭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分户方案经集团公司批复,确保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革任务。其他有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的煤炭企业,须于2016年底前完成50%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总体方案批复,2017年底前50%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分户方案批复,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企业应倒排进度,将改革各个阶段完成节点具体到月,切实做好调查摸底、测算论证、方案制定、资产处置、人员身份界定及安置、社保关系接续、原企业注销、新企业登记、债权债务关系变更等工作,确保改革按时且环环相扣,有序推进。
第二条 因企制宜,一企一案,多种模式进行改革。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允许员工持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对长期亏损或停业的“僵尸企业”“空壳企业”,由主办企业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后予以撤销。对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主办企业不能自行关闭的,依法破产。原则上,国有资本应全部退出,一时难以退出的,可以参股,不再控股。主办企业应逐户对厂办大集体进行资产债务、人员情况、参保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改革路径,制定可行方案。厂办大集体较多的,可将所有厂办大集体捆绑改革,也可一户一策,分户改革。
第三条 用足用活政策。厂办大集体占用主办企业的厂房、设备可以作为改制成本,或者租赁给改制后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继续使用;与大集体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轧差进行处理,对厂办大集体与主办企业的净负债及改革成本不足部分,核销国有资产权益;对厂办大集体占用原主办企业的土地,符合划拨条件的划拨给改制后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继续使用,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安置职工;对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单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对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奖补等。以上改革政策要确保落实到位。
第四条 妥善安置职工。鼓励改制企业尽可能多地留用原企业职工,对年龄偏大、技能单一的职工,予以适当保护,使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实行内退,企业将经济补偿金用于支付内退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并且由企业为内退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经济补偿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由主办企业根据实际,与厂办大集体职工协商费用负担。对距内退年龄3年以内的人员,可由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签订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保人员”),将职工经济补偿金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经济补偿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由协保人员个人承担。
第五条 支持改制企业吸纳原企业员工。对与改制后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厂办大集体职工,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6个月的岗位补贴,鼓励企业多留用原企业职工。
第六条 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集资款等情况要制定清偿办法,暂时无能力解决的,可与职工签订清偿协议,逐步予以清偿。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其中,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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