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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河林业局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30日  来源:中国集体企业改革与管理研究网
 

 

根据黑森办(201550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柴河林业局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国家和省里及总局有关政策为指导,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森工系统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着力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坚持规范操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坚持量力而行,保持稳定的原则,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着力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二、改革范围及方式

森工林区范围内的森工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列入本改革工作实施范围。按照黑森办(201550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柴河林业局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由柴河林业局组织实施。

按照森工总局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关政策,实行重组改制、产权出售、破产关闭、清算注销等方式进行改革,基本完成柴河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

三、改革政策

根据森工总局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要求,参照森工总局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政策,结合柴河林区实际,制定柴河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

(一)改革时点

根据省及总局相关规定,20121231日为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时点,即20121231日做为解除劳动关系、计发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时点。

(二)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用于安置大集体人员。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2、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20121231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3、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三)职工安置的劳动关系处理

1、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3、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4、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四)社会保障政策

1、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和接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厂办大集体的困难人员,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改革程序

(一)界定企业改革范围。按照《柴河林业局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办法》执行。

(二)核实人员身份等情况。按照《柴河林业局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人员身份认定办法》执行。

(三)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企业组织资产清查,搞好企业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审计。“三无”企业可委托中介机构直接进行改革清算审计。

(四)制定方案。由主办企业及大集体企业共同制定“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革方案要明确改革方式、职工安置方式、内债处理方法、改革成本及资金来源、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等。职工安置方案要明确安置对象、安置标准等。

(五)依法召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将“企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提交厂办大集体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确认结果以书面形式列入企业改制卷宗备查。“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个人明细必须在企业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方案审批。由主办企业向总局上报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同时抄报管理局,总局出具批复意见。

(七)企业资产处置。按照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补助资金申请。企业改制程序完成后,按照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的有关实施办法执行。

五、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1010日至1020日,按照总局《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履行上报总局审批等工作程序。

(二)实施阶段:1021日至1225日。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关政策宣传、动员,进行大集体界定,职工身份申请、认定,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全力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三)总结阶段:1226日,按照总局工作要求,全面验收总结改革工作成果。

六、工作要求

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惠及群体数量大、情况复杂的工作,各级党政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妥实施。

(一)为加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领导,周密安排。柴河林业局成立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

  长:齐和生 于林春

副组长:王福祥 汪贵文 于云举(常务) 康丽丽

王 彬 武荣华李天军苏立军 刘国兴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任:赵洪利(常务) 于 辉 刘永忠 王虎 张秀和 王树林  贾玉成 马运起 曹子学 葛喜存 孙国林 马立峰邓振春 张永胜

副主任:宋巨发(常务) 邱黎明 范 森 樊灵芝 张永彬 宫学清高桂荣 张 洁 李 欣 王振国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1、劳动保障局负责森工系统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职工安置实施办法、职工身份认定办法的审核,职工身份审核、经济补偿金审核、各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2、企管办负责森工系统厂办大集体界定工作。

3、财务科负责森工系统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评估的备案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负责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发管理工作。

4、民政局负责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厂办大集体困难职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工作。

5、政法委、信访办、公安局负责森工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维稳和林区社会稳定工作。

(三)严肃纪律,保持稳定

1、严格规范操作。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别是人员身份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等基本信息要在林区有线电视、基层单位及社区政务信息公示栏中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同时要公布总局、管理局、林业局纪检监察、劳动、经贸(国资)、公安、信访办等相关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2、严肃工作纪律。各级组织各部门要层层制定工作制度,要做到责任目标到人、责任追究到人,各相关工作要制定目标责任制,层层鉴定责任状。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现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同时对于人员身份认定工作要实行长期责任追究制度。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结束后,上级部门也将保持长期的责任追究,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将随时追究责任。

3、全力保持林区稳定,各级组织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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