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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放生:集体企业改革的制度性突破

发布时间:2011年4月20日  来源:中国集体企业改革与管理研究网
 

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成了“被人遗忘的角落”……

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有一个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集体企业改革尤其是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始终落后于国有企业改革。

集体企业由于其先天的制度性缺陷,即产权归属模糊,更加无人负责。加上缺乏一个统筹考虑和全面负责集体企业改革的部门,集体经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逐渐陷入困境,集体资产严重流失则是必然,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成了“被人遗忘的角落”。

以集体工业企业状况为例,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企业户数从1994年的38.5万户降至2004年的2.1万户,企业户数年均递减万多户,下降近95%;资产总额从1994年的1.2万亿元降至2004年的6936亿元,下降近50%;工业总产值从1994年的1.6万亿元降至2004年的1.1万亿元,下降近32%;职工人数从1994年的3211万人降至2004年的897万人,从业人员年均递减200多万人。

更值得重视的是,集体企业改革滞后,尤其是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一批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滞后已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进程。

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推动了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的辅业企业的改革、改制。经过几年的努力,已经有一批辅业企业实现改制,并取得初步成效。这批辅业企业从过去完全依赖于主体企业才能生存,到现在主辅分离后走向市场独立生存,是一个革命性变化。如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宝钢集团、武钢集团的一批辅业企业率先实现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但在大集团辅业改制推进的同时,大集团的厂办大集体却难以与辅业同步改革、改制。从企业功能上分析,厂办大集体应该是辅业企业的辅业企业,更应该实行主辅分离。但由于没有像国有企业改革那样及时出台厂办大集体改制文件,致使厂办大集体改革迟滞。面对这样一种极不协调的状况,厂办大集体改革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200511日,国务院《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国函[2005]88号文)的出台,则标志着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制度性突破。88号文是厂办大集体改革全面的制度性规范,在集体企业改革中实现历史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纵观文件的内容,有这样几个突出特点:

其一,全面参照、移植国有企业改革,尤其辅业企业改革的政策。辅业企业与厂办大集体的基本特征、存在问题、改革路径是相似的。将已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辅业企业改革的经验移植到厂办大集体可以直接借鉴,少走弯路。

其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

其三,主办国有企业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要给予尽可能的支持。首先,允许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用于安置职工所需的费用。其次,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最后,允许将厂办大集体与净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用于安置职工。

其四,依法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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