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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盐业体制改革与发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年8月26日  来源:中国集体企业改革与管理研究网

 

 作者:国家行政学院 张春晓

   2011年3月17日,因日本核辐射危机恐慌,全国范围内引起食盐抢购潮,由此引发部分地区食盐涨价,并出现暂时性缺货现象。虽然盐慌事件到3月19日基本平息,但由此引发我们对目前盐业体制的深层次思考。食盐是带有公共品性质的特殊产品,相关盐业公司不仅承担着盐业资产有效保值增值的经济任务,还承担着保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的政治任务。自1996年以来,食盐专营走出了成功的一步,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食盐专营体制出现了许多弊端,改革势在必行。

  一、现行盐业体制存在的问题

  自食盐开始专营,就采取计划体制的模式,没有像对其他专卖专营的产品一样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没有形成上下资产一体垂直管理体制,即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专营。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地方专营代替国家专营,致使合格碘盐很难统一配送到位,导致配送过程中交易成本上升。专营应该是国家专营,可现状是省内垂直一体的省级专营,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专营,全国统一的专营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各省或县市在各自辖区内实行地方专营,地区封锁,诸侯割据,导致专营扩大化现象在生产企业反映非常突出。

  其次,政企不分,专营权和监管权合二为一,导致许多地方专营扩大化,监管弱化。到目前为止,食盐专营没有建立与专营政策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专营政策执行过程中因为利益、责任主体多元化,出现了一系列条块分割的现象。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盐政管理和经营队伍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各地盐务局是盐业管理政策的制定者、盐政执法者、生产企业的上级主管,同时又是盐产品的经营者。一些盐业公司对海水晶、海水素、足浴盐、沐浴盐等品种盐也实行变相“专营”,甚至对食盐包装物也实行“专营”。各级盐业公司本应专营国家规定的食盐商品,不允许专营不在专营范围内的品种盐,但实际上执行的情况不容乐观。

  再次,产业链断开形成产销分离局面,食盐生产企业享受不到国民待遇,资源浪费比较严重。食盐生产者没有产品的商标、品牌,不能进入市场与消费者直接见面,只能按计划调拨给盐业公司经销。盐行业总体上产大于销,对于食盐市场,永远是产大于销的买方市场,产销矛盾比较突出。一方面是盐厂压价冲销食盐市场,同时也存在部分盐业公司不认真执行专营规定的问题。特别是跨省调拨食盐普遍存在计划执行不好,拖欠盐款,结算不及时等问题,激化了产销矛盾。盐化工发展缓慢,造成资源利用水平低。目前,制盐工业仍主要以单一的制盐业为主,资源利用率很低,卤水化工、水产养殖、盐田生物等产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而且起伏较大,产业化进程十分缓慢。海盐苦卤利用率不足20%,这意味着每年有5万吨的溴资源、50万吨的钾资源和500万吨的镁资源被排放。

  二、食盐加碘及食盐国家专营的重要性

  (一)食盐加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碘缺乏病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人类只有通过补碘才能保证碘的摄取。食盐加碘用于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始于19世纪中叶的西方国家,这一生活化的补碘措施到20世纪初逐渐被人们接受,20年代首先在瑞士及美国使用,继而在40年代被新西兰引进。我国1945年在云南生产了加碘食盐, 60年代在部分省推广, 20世纪末在全国范围食用加碘食盐并提出“全民食盐加碘”的口号。中国政府历来重视民生问题,食盐加碘、提高碘盐的覆盖率、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全面消除碘缺乏病是我国盐行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二)我国国情决定食盐必须实行国家专营

  从世界范围看,食盐普遍加碘有三种方式:强制立法、消费者自我选择、国家专营。从目前我国国情看,国家专营是最为有效手段。

  1.强制立法监管在我国为时尚早。强制立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食盐加碘,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国家严格监管的食盐体制。企业进入食盐行业必须得到政府许可,政府对市场上的食盐质量和价格进行严格监管,行业运转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鼓励有效竞争。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治化正逐步推进,市场化还没有成熟,一旦过早以立法形式推进这一工作,不仅会加大行政和市场的运行成本,还会使法律流于形式。

  2.消费者自我选择在我国还不成熟。从经济学上看,消费者从市场中选取加碘盐是最为理想的一种方法。但目前国内市场供大于求,消费者处于信息的劣势,无法直观判断食盐是否合格、是否加碘等;此外,食盐是一个特殊的公共产品,承载着通过加碘消除疾病的任务,因此,加碘盐的供应具有很强的社会服务的特征,不能单纯以消费者自我选择为取向。

  3.国家专营是目前我国最现实的机制。首先,我国专营制度吸收了国外成功国家的经验,取得了很大成效。其次,在市场不具备成熟的经营主体(一个或几个大公司支配全国的工业盐和食盐的生产、经营);没有成熟的消费群体(消费者有较强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能自觉选择食用碘盐);缺乏有效的市场管理(政府市场管理部门能有效地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情形下,国家专营是最现实有效的机制。

  (三)食盐国家专营与垄断和政企合一的区别

  1.食盐国家专营与盐业垄断。垄断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一个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其目的是控制市场并获取超额利润。盐业垄断是指一个大盐业公司或少数几个大盐业公司对盐业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以获取超额利润。

  食盐国家专营并非如此。首先,食盐国家专营不是盐行业专营,多品种盐和工业盐为完全竞争。《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其次,食盐国家专营的目的不是为了垄断市场,以获取高额利润,而是为了完成食盐加碘的政治任务和普及碘盐的社会责任。《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第三条规定: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2.食盐国家专营与政企合一。政企合一指既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又同时拥有行业经营权的单位。表现为高度的垄断性,独家经营,缺乏竞争。其中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由财政拨款,经营部门自负盈亏。

  食盐国家专营是两权分离。食盐国家专营是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委托盐业公司经营,盐业公司按照主管机构的要求完成食盐的生产、储运和销售。《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目前国家盐业管理机构是国家发改委盐业办,地方盐业管理机构是盐务局,地方盐务局只给编制,没有财政拨款。第二章食盐生产第五条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七条规定: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第三章食盐销售第九条规定: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因此,食盐国家专营是特殊行业的委托经营,是授权经营,而非政企合一。

  三、现行食盐专营体制改革与发展建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营作为政府干预贸易的一种特殊经营方式,只能有一个经营主体。我国现行的食盐专营体制还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多经营主体、多部门配合管理的情况只能是转轨时期的一种过渡现象,不但有较高的管理成本,也很脆弱,很难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从盐资源的分布状况及盐的均质特点来看,我国盐业是最适宜组织大规模生产和经营的行业。从巩固专营、理顺体制的角度来看,为了维持合理的生产能力特别是改变制盐企业无序竞争的局面,应当在产业组织和企业组织方面下功夫,即通过改革,在全行业组建若干个全国性的企业集团,并形成统一的中国盐业集团公司,真正成为产供销人财物“六统一”的食盐专营主体。

  (一)改革方向:两坚持三统一

  1.“两坚持”指坚持国家专营,坚持政企分开。一是坚持国家专营。国家将各地方的食盐专营权收归国家相关部门(如现在的盐业办),并委托中国盐业总公司实施食盐专营,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监督。二是坚持政企分开。政企分开是指食盐的监管和运营职能完全分离。根据实际情况,盐业监管职能逐步从各盐业公司分离出来。将盐政管理所涉及的卫生、质量、市场和执法等相关工作,分别交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食盐加碘工作,因与人民健康相关,由国家相关部门负总责。

  2.“三统一”指统一专营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食盐品牌。首先,统一专营资产。国家采取行政方式把其他省、区、市资产划入中国盐业总公司,由于基数较小,对地方经济影响不大,但却可有效实现食盐国家专营。在统一盐业专营资产的基础上,中国盐业总公司一方面确保合格的碘盐配送到全国各地。另一方面作为全国盐业资产的牵头企业,兼具资本运营的能力和职能,有利于实现盐业国有资产的有效保值和增值。其次,统一经营管理。中国盐业总公司以资本为纽带,实现与各子公司的联合经营,引进相关战略投资者,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实行主业整体上市,打造完善的食盐产业链,以保证合格碘盐在全国的有效覆盖。再次,统一食盐品牌。在统一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统一生产营销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中盐”品牌,以保证碘盐的合格率和普及率,降低百姓挑选食盐的成本。

  (二)为实现两坚持三统一,建议盐业体制采取七个方面的改革

  一是落实国家专营政策。首先,完善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职能,承担全部食盐行政管理职能,并委托中国盐业总公司代行监管。其次,省、市批发企业资产未进入中国盐业总公司的可以行政方式划入,取消县级法人,以市级经营,省级管理。最后,对于民营企业中食盐生产企业,由中国盐业总公司以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实行产销一体化,按区域整合成几个大的生产集团,提升产业集中度。同时,按区域组建若干大型营销中心,降低营销的成本,达到控制末端的效果。

  二是建立国家专营品牌。授权中国盐业总公司统一收购、统一储存、统一经营加碘盐,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盐品牌。可先从跨省食盐统一调拨做起,全国资产一体化后,在全国实行统一的“中盐”品牌。

  三是推进盐行业股权多元化。中国盐业总公司在整合过程中,应逐步改变食盐企业单一国有资本结构的现状。可引进相关战略投资者,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条件成熟时,改制上市,增强盐业企业的经营活力和竞争力,培育成熟的市场经营主体,为今后食盐专营放开和面对国外竞争做好准备。

  四是促进多品种盐开发。食盐行业要以开发多品种盐为突破口,推进盐业产业升级。应着手修改多品种盐的专项法规,重新制定标准和审核资质,逐步取消多品种盐政府定价。在食盐专营体系内,中国盐业总公司应根据资源的配置度和有效度,由相关生产企业开发多品种盐,国务院国资委应把此项任务纳入重要的业绩考核内容。

  五是建立碘盐供应补偿机制。食盐专营要学习邮政补偿的做法,邮政补偿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实施,食盐普及的补偿也可由中国盐业总公司组织实施。

  六是尽快出台《食盐专卖法》。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阻碍了公平竞争,应予废除。1996年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中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容应及时予修改。同时建议全国人大着手建立《食盐专卖法》。

  七是促进工业盐全面市场化。全面放开工业盐经营,允许产销直接见面,取消一些地区违规推行的盐产品准运证和准运章,实现工业盐生产和经营全面市场化。无论是中国盐业总公司,还是其他盐业公司,应采取市场行为整合工业盐资源,完善产业链,拓展工业盐的品种,实现工业盐的深加工。所有兼并、联合、重组应以市场为导向,使改革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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