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森工公司(林业局)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安置方案
根据国家、自治区、森工集团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依据《根河森工公司(林业局)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根河森工公司(林业局)厂办大集体人员安置方案》。
一、工作基本原则
在人员安置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操作和稳定优先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不纠缠历史旧帐的原则。
3、坚持自愿和“三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4、坚持统筹兼顾、稳妥分类处理、因企制宜、着力解决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的原则。
二、人员安置范围和基本情况
参加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人员安置包括下列人员:
1、2012年12月31日在册经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录用的集体所有制职工。
2、1992年12月31日前计划经济时期在森工集团(林管局)所属厂办大集体企业安置就业的林业职工子弟子女。
上述人员中被开除、除名及其他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工伤职工伤残程度等级被鉴定为1-4级的人员;已被招收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森工集团系统外的集体职工和已固定就业(社会保险由单位承担)的人员;在2012年12月31日前已经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参加企业(单位)改制,身份已转换的人员;已办理过一次性安置的人员;其他根据规定不应安置的人员,均不包括在安置范围。
符合安置条件并提出申请参加改革需安置6898人,其中:加拉嘎农场60人;木瑞农场104人;好里堡胶合板厂32人;基建工程队484人;筑路工程队18人;劳服根河农场17人;劳服集装厂112人;劳服卫生筷子厂1073人;劳服林业商场16人;林产公司木器三厂1314人;林产公司木器五厂105人;林产公司木器六厂311人;森铁处劳动服务站92人;好里堡林场木制品一厂284人;好里堡林场第二木制品厂37人;潮查林场木器厂229人;角刀木林场木制品厂91人;房产处劳动服务站41人;开拉气林场木制品厂90人;林业四中印刷厂121人;板厂木材综合厂274人;资供应科劳动服务站52人;好里堡贮木场木制品厂200人;机械厂木制品厂28人;森工一中木制品厂20人;林业工会劳动服务站20人;汽运处劳动服务站95人;约安里林场木器厂87人;下央格气林场木器厂86人;贮木场木制品厂1192人;约安里林场服务站20人;上央格气林场服务站43人;好里堡林场鞋楦厂21人;劳服纺织器材厂15人;好里堡贮木场卫生筷子厂98人;萨吉气林场劳动服务站16人。在全民岗位上以劳务身份混岗158人。
三、人员安置费的标准
符合安置条件的集体企业职工,在与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号)的规定给予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企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1、经济补偿金标准的确定。在全民企业以劳务方式混岗的在岗人员,经济补偿金标准以本人2012年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不在岗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根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00.00元。
2、工作年限的确定。参加改革的人员工作年限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以档案记载或以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为准),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由于职工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此期间的时间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扣除。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原则用于缴纳本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纳后经济补偿金还有结余的,剩余部分以现金形式发给本人。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资金来源
经测算需支付厂办大集体改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9,709,808.81元。根河森工公司(林业局)厂办大集体企业经资产评估为负资产,且根河森工公司(林业局)无经济能力承担任何安置费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只能由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财政承担。
五、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人员社会保险按现行的国家、自治区和属地政府相关政策办理。
(一)养老保险的处理
1、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属地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缴纳养老保险,在达到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待遇。
2、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49号)办法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医疗保险的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5号)文件规定,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再就业的可在新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等形式再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其他事项
1、厂办大集体人员因工负伤的,由根河森工公司(林业局)按“老工伤”相关规定,纳入属地工伤保险。
2、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六、劳动关系处理
1、厂办大集体企业与参加改革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由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厂办大集体企业留守处出据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2、厂办大集体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档案的处理:再就业的本人档案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自谋职业的,可由当地劳动部门开设的职业介绍机构代管,代管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七、人员安置办理程序
1、先在林区新闻媒体上(电视台、报社)和在单位张榜发布为期一个月的公告,要求符合改革条件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到所属单位进行实名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改革。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填写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人员安置审批表后,将参加改革安置的人员汇总、造册,并以文件形式报森工集团(林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处备案。上报前,将改革安置的厂办集体人员名册张榜公示1周,公示的内容包括厂办大集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年龄、参加工作时间、经济补偿年限、补偿标准、经济补偿金总额等。森工集团(林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处审核备案后,再公示1周,接受群众监督。
2、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发放经济补偿金用于缴纳社会保险。
八、措施和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工作。成立由根河森工公司(林业局)党政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得力人员组建专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领导组织本单位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对集体职工逐人核对认定。同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做好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开展。
2、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核实集体职工身份、年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情况,分类造册。
3、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确保社会稳定。特别是安置人员的参加工作年限、身份等必须同实际相符,以防相互攀比,引发矛盾,影响稳定。对虚报冒领的要严肃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
4、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务制度,专款专用。
5、加强纪律监督,整个改革安置过程纪委、监察、审计部门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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