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鞍钢附企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鞍钢附企职工转企就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做好鞍钢附企职工转企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经实现就业的下岗职工,包括在其他企业就业,在公益岗位就业,从事社区专职工作或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持就业企业或所在社区开具的就业证明,可回原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二.没有实现就业的下岗职工,可申请转企就业,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由政府为其提供不超过一个月的免费技能培训,发放培训期间基本生活费,并在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推介就业。
三.愿意从事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工作的“4050”和就业有困难的人员,经过培训后由政府安排到相应岗位上工作。
四.凡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领取百分之五十的预付经济补偿金(其余部分待中央财政专款资金到位后支付。同时,企业向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出具《企业拖欠职工债务认证单》,待企业统一处理职工内欠时,以原有企业存量资产变现额为限,按照原企业确定的职工内欠偿还办法予以偿还。
鞍钢附属企业公司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鞍钢附企改革试点有关政策解答
1.职工如何实现转企就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金
(1)已经实现就业的下岗职工,包括在其他企业就业,在公益岗位就业,从事社区专职工作或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持就业企业或所在社区开具的就业证明,可回原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没有实现就业的下岗职工,可申请转企就业,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由政府为其提供不超过一个月的免费技能培训,发放培训期间基本生活费,并在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推介就业。
(3)愿意从事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工作的“4050”和就业有困难的人员,经过培训后由政府安排到相应岗位上工作。
(4)确保就业不失业,对与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又依法解除的,继续由本人户口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推荐工作岗位,实现再就业,政府将以公益性岗位兜底,直至达到退休年龄。
2.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上浮30%。
(我们集体职工补偿为最低工资标准:500*130%=650元/年)
3.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伤残职工如何处理
企业不得与残疾职工、患大病(符合民政部门有关条件)及1-4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在企业改制时,要预留保障上述职工继续享受有关待遇所需资金,企业不存在时,随退休人员一并转到立山区退休职工托管中心或由市,区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按鞍山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本人不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证待遇。5-10级工伤职工继续留企就业或转企就业由本人自行选择,有关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对5-10级的工伤职工本人选择转企就业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4.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未达到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5.继续留用职工如何处理
存续经营企业需要留用的职工,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暂不发经济补偿金和偿还职工内欠。在企业改制时,核定并预留留用职工经济补偿金,待重组改制企业将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企业前期改制时有关规定核定。改制企业要为留用职工办理接续保险、清偿内欠等事项。
6.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由企业补缴。
7.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如何偿还
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合理认定,由直接拖欠的企业负责债务偿还。
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原则上要用货币一次性偿还,不足部分用企业现有资产变现偿还;对仍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一次性偿确有困难的,可制定偿还计划,分期偿还;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以原企业存量资产变现额为限清偿。
职工实现“转企就业”原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暂时不能偿还,可由原企业给职工个人出具《企业拖欠职工债务认证单》,待企业统一处理资产时按确定的偿还办法偿还。
8.职工在职期间已缴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职工个人上缴的住房公积金,已实缴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分两种情况处理。退休职工由单位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返还手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由本单位为其办理《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存储证》,并发给职工本人,满2年后,按《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存储证》的有关规定,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凭《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存储证》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9.市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哪些
本人申报已实现灵活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4050”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照辽社发【2006】15号文件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续保,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各级财政按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申请个人承担。基本养老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参保人员按规定时间到社保经办机构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4050”人员,凭《“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到当地就业局报销应补贴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大病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各级财政部门按社平工资和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
符合“4050”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参保年限不足或缴费年限不足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个人按规定补缴,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0.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职工实现“转企就业”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由原省社保局鞍钢处转移至市社保社保经办部门,由本人继续投保。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由原单位负责办理。
11.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档案如何托管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档案托管按照鞍山人发【2006】42号文件规定执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档案移交市人才服务局和鞍山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由原单位一次性缴纳一年的档案托管费60元。从第二年起由本人逐年交纳。
1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实现“转企就业“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如何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实现“转企就业”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向所在企业提出退休申请,由所在企业负责办理退休手续。
由鞍山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托管档案的,已实现灵活就业,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凭身份证、档案托管手册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20日前,向鞍山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鞍山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代办理退休手续。
13.已退休职工如何安置
(1)移交地方整体托管。由鞍钢附企公司组织将全部退休职工及不符合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职工随改革试点工作进程移交立山区退休职工托管中心管理。
(2)纳入城市合作医疗范围。退休职工参加城市合作医疗,职工个人每年支付100元,政府每年为每名职工补助80元。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残疾职工及大病(符合民政部门有关条件)职工也可参加城市合作医疗。
(3)享受采暖费补贴。移交托管中心的退休职工采暖费补贴,按照每人60平方米住房标准给予认证,并案42.5%的比例支付。企业资产变现时在偿还退休职工内欠转作预交采暖费补贴的前提下,企业内欠清偿率在50%以上(含50%)的企业,同时一次性预交5年采暖费补贴的;内欠清偿率在30-50%(含30%)的企业,同时一次性预交3年采暖费补贴的;内欠率在30%以下的企业,同时一次性预交3年采暖费补贴的,职工本人可终身享受42。5%的采暖费补贴。按内欠清偿对应年限的采暖费补贴出现差额时,有能力企业应予补足,无能力企业,由职工本人补足。全额补偿内欠并全部转作预交采暖费补贴的职工,按5年计算应有差额的,由所在企业补足。
14.可享受采暖费补贴的其他人员
踞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及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4050”职工,按本(原)企业对应的预交采暖费补贴年限,本人自愿一次性足额预交的,退休后可享受采暖费补贴政策。
鞍钢附属企业公司
二00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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