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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分红的国外经验 国外国企如何管理国有资产

发布时间:2011年5月4日  来源:中国集体企业改革与管理研究网

  近年来,国企总是喜欢拿国际惯例说事,动不动与“国际接轨”。那么,现在就来看看国外国企是如何管理国有资产的。按国际惯例,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比例为税后可分配利润30%到40%之间,国有资本向国家上缴盈利普遍高于这个水平,英国盈利较好的企业上缴盈利相当于其税后利润的70%至80%。

  在具体操作方式上,不少国外国企一般都将红利缴纳给国家财政部门,用于公共预算财政,而非缴入取之国企、用之国企的“小金库”。

  管理的两大法则

  在国外,尽管国有企业在宏观经济中必不可少,然而只要私人资本可以良好运营的领域,国有资本即选择退出。发达国家的政府一般只满足于在战略性企业中持有少数股份,而尽量让私人持有多数股份。

  总的来说,国外国有企业的管理经验有两大准则:

  一是控制国有企业的进入程度,国有企业在经济领域的参与宜退则退。如德国政府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建立只能是完成公共的社会目标,只有在国家的战略利益和目标不能更好地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时,方可允许国家参与企业。

  二是明确国有企业的非盈利性,对于国有产业,政府通常采取独资形式,但同时也鼓励私人进入。对于某些私人可以胜任的领域,政府为完成某种特定任务或职能,也往往通过资本参与而对企业的决策发生影响,不过政府的控股与参股依然是社会性目标,而不是盈利性目标。

  分红的三种模式

  在西方发达国家,国企分红一般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以控股公司为中心的国家参股管理模式。其基本特点是,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设置大型控股公司来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如意大利、奥地利、瑞典、新加坡、赞比亚等都采取这种管理模式。

  第二,以独立的国家持股基金为中心的社会分红管理模式。以美国为例,1978年,阿拉斯加永久基金公司(APFC)成立。APFC独立于州财政部门而独立运营,但需接受州议会预算及审计委员会的监督。1980年,阿拉斯加州议会通过永久基金分红计划,该方案将每年及前4年平均下来的永久基金投资净收入的50%发放给每一个在阿拉斯加州居住满6个月的居民。为防止通货膨胀侵蚀永久基金本金的购买力,州议会随后又通过了法案将剩余50%的永久基金投资净收入优先用于补充基金本金以抗衡通货膨胀。在补充基金本金后,再剩余的净收入存入基金的收入储备账户以供议会立法批准其他用途。

  第三,以财政部为核心的公共财政管理模式。德国是以财政部为核心的管理模式的代表,类似的还有英、法、美、日等国。在这种模式下,国有资产管理与政府财政预算体制直接挂钩。如在法国,预算体系与公共行政机构相适应,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和国家社会预算。法国的中央预算由一般预算、附属预算和国库特别账户构成。一般预算是中央预算的主体部分,其收入主要来自税收,其他为国有企业利润分红和国外收入等。国有企业在按税法规定纳税外,如有赢利,则必须按50%的税率上缴所得税。其余利润,一部分按股份向股东发红利,国家股份的红利均上缴法国经济财政部的国库司,另一部分作为企业纯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

  杜绝利益集团化

  实现国企分红的一个重要障碍在于,国企利益集团化导致国企实际控制权被小集团操纵。

  西方发达国家对国有企业有健全的监督控制体系,以避免这种状况的出现。在这些国家中,国会或议会对企业的监督主要通过审核企业年度报告、法律执行情况和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行使监控权。

  英国法律规定,国有企业要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和账目,议会通过经常听取企业的财务报告,监督和审核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美国国会有权传国有企业的行政官员到国会作证和陈述法律执行情况及政策落实程度;法国国会通过调查和诉讼方式对国有企业监督,并且法律对诉讼提起条件、程序、诉讼和解等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议会监控提高了监控权威性。

    《国际金融报》 (2011-05-03 第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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