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政办发[2014]1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8日
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接续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确保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现就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积极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政策,到2014年9月底,确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确保有参保意愿的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医疗保险。
二、适用范围
在辽宁地区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及市以下所属的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困难企业由国资、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
三、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政策
(一)困难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核认定问题。
困难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欠费),经同级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后,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当年有一定缴费能力的,除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一次性补缴当年欠费的30%-50%,其余部分应同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2、当年无缴费能力的,但将来通过恢复生产、资产变现或主办企业补助能够优先偿还企业欠费的,除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其当年欠费和历史欠费可一并办理缓缴,与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3、对于长期处于关闭停产状态的,企业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企业应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经履行认定程序后,可全部挂账。
(二)困难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
困难企业的漏保职工和中断缴费职工,在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可按以下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企业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可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从本人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应补缴时间算起,以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以前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对应期各年度缴费比例申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欠费免征滞纳金,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无缴费能力的,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从本人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应补缴时间算起,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欠费免征滞纳金,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困难企业欠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问题。
困难企业欠费职工(包括漏保职工和中断缴费职工),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以下办法办理退休:
1、企业有一定缴费能力的,企业和个人欠费(含本金和利息,下同)一次性补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免征滞纳金。
2、企业无缴费能力并允许缓缴或挂账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一次性补齐欠费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免征滞纳金。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以上办法补缴欠费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条件核定,享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从补齐欠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此前的待遇不予补发。
(四)困难企业中的困难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问题。
困难企业中的困难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以下办法办理退休:
1、对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对象的特殊困难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已满15年的,可由本人书面申请,按现有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也可吧按照自愿原则,采取向当地银行申请不超过3万元的商业贷款、政府100%贴息的办法一次性补缴个人欠费后,在企业欠费缓缴或挂账期间可以办理退休,免征滞纳金。待其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每月用不超过本人基本养老金总额30%的部分偿还贷款。每月偿还贷款部分的基本养老金收入,在核算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2、对其他困难职工,在履行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国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程序后,按照自愿原则,可采取向当地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商业贷款、政府不低于50%贴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一次性补齐欠费办法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免征滞纳金。待其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每月用不超过本人基本养老金总额30%的部分偿还贷款。
(五)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1、凡是有缴费能力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均应依法为全部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鼓励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已断保的职工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在退休时可以抵扣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对于在其他企业就业的职工,可以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继续参保缴费,灵活就业的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将来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回原厂办大集体。
2、放开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限制,允许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3、对于符合所在地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户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低保对象由政府全额资助,低保边缘户对象政府资助比例由各市确定。
4、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医疗保险网络资源,加快推进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工作,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要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大临时救助投入,对因患特殊重大疾病,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存在较大困难的特困居民,通过临时救助给予一定的生活救助。
(六)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的问题。
1、原则上要通过原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政策,解决本次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对于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要通过单建住院统筹形式一次性趸缴参保费用,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2、放开原有的企业整体参保缴费后退休人员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政策限制,在困难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允许企业为其个人一次性趸缴参保费用,使其医疗保险关系与原企业脱钩并纳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
3、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参保费用,原则上主要由厂办大集体及主办企业筹措,各地区给予不低于一次性趸缴参保费用40%的政府补助,省财政对财力水平较低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市政府是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的政策实施主体,要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省政府成立由主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总体协调、组织推进和政策解释工作,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参保、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提供服务;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政策,组织推进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贷款贴息和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国资部门负责厂办大集体企业性质界定及职工身份的认定工作,会同地税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地税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
(三)制定方案,稳步推进。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完善有关政策。各市要在3月底前形成工作方案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4月底前出台政策,积极安排补助资金;5月份组织全面实施,集中推进;9月底前全面解决本地区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预判分析,提前制定工作预案。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辽宁省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领导小组
辽宁省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周忠轩 常务副省长
谭作钧 副省长
副组长:张 征 省政府副秘书长
徐大庆: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树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冯 韧 省民政厅厅长
陈广君 省财政厅厅长
石凤岐 省国资委主任
常 海 省地税局局长
成 员:马 涛 省民政厅副厅长
金允坤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祖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秦 吉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徐吉生 省国资委副主任
戴英骞 省地税局总审计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李树民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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