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3〕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我省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改革范围
(一)目标任务。自2013年开始至2014年底,通过制度、体制和机制创新,基本完成我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范围。由国有企业资助兴办,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劳务服务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即厂办大集体)。在厂办大集体中,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企业存在法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即厂办大集体职工)。
二、改革方式
(一)重组改制。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产权可直接协议转让或公开挂牌转让。
(二)关闭破产。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债务处理
(一)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根据安置职工的需要,直接用于厂办大集体改革。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二)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三)厂办大集体改制基准日前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1年期以上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用于支付安置职工所需费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减国有权益。
(四)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集体款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定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偿还。省属厂办大集体不足部分,由主办国有企业帮助制定落实清偿计划,主办国有企业已破产、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前两年连续亏损且无法解决的,由省财政安排相应资金妥善解决。各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区)所属厂办大集体不足部分,可参照省的做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债务清偿计划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签订债务处置协议。企业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任务。
四、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一)对实施关闭或破产的厂办大集体在职职工,以及书面申请不愿在重组改制后企业就业自谋职业的在职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对自愿在重组改制后企业就业的在职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重组改制后企业全员接收安排就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对这部分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经与本人协商同意,可转为重组改制后企业的等价股权。
(三)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四)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根据本人自愿,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安置在职职工政策予以安置,在主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入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对本人不愿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职工进行安置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五)对拟改制厂办大集体中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职工(含精神病患者),根据本人自愿,可实现企业内部退养,由改制后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为其缴纳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改制后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六)对拟改制厂办大集体中再就业有困难、距内部退养年龄不到2年(含2年)的厂办大集体在职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拟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以下简称协保职工),由改制后企业按当地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个人缴费部分由协保职工个人缴纳,具体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各参保地政府确定。达到退休年龄时,改制后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七)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剩余部分可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八)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
(九)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中央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补助比例。对2013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省财政对省属厂办大集体补助20%、省属主办国有企业承担20%;对2014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50%,省财政对省属厂办大集体补助20%、省属主办国有企业承担30%。各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区)所属企业除中央补助外,参照省的做法,由本级财政给予补助。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十)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确定职工安置基准日,要与企业改制、关闭破产的基准日一致,并以此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年龄、工资及相关费用的基准日。基准日至职工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增加的工龄计入改制后企业工龄。
(十一)厂办大集体内部退养职工、协保职工,由改制后企业管理,并向改制后企业一次性预留相关费用;退休职工需要预留的相关费用,一并预留给改制后企业。预留相关费用的具体项目及标准、由省、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省属厂办大集体已关闭或破产的,由主办国有企业接收管理并承担上述预留费用;主办国有企业已依法破产、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前两年连续亏损且无法解决的,由省财政承担预留相关费用。各设区市、有关县(市、区)所属厂办大集体企业不足部分,可参照省的做法,结合各省实际,制
定相关办法。
(十二)主办国有企业用于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成本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列入当期损益,数额较大的可分期摊销。
五、社会保障
(一)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要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同意后,可制定补缴计划,签订补缴协议,由改制后企业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国办发〔2011〕18号文件并参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程序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172号)有关规定,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后予以核销。
(三)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范围,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费用,享受相关待遇。
(四)对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六、操作程序
(一)认定厂办大集体及职工。厂办大集体的认定,由主办国有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定;厂办大集体职工的认定,由主办国有企业进行初审,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主办国有企业为集团公司子企业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和初审;主办国有企业已经破产注销或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初审;原主管部门已经撤销的,由承接原主管部门职能的部门提出申请和初审。
(二)制定和审核改革方案。主办国有企业要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主办国有企业已经破产注销或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原主管部门已经撤销的,由承接原主管部门职能的部门制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包括全面风险评估及相应的维稳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经主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逐级汇总后报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审批程序。
(三)组织实施改革方案。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由主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单位或主管部门建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主办国有企业已经破产或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主管部门已经撤销的,由承接原主管部门职能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规范企业退出市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厂办大集体,由主办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提出改革意见,妥善安置职工,依法清算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平稳有序退出市场;对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年检但尚未吊销营业执照的厂办大集体,由主办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提出改革意见,按存续企业进行规范改制;对拟退出市场的厂办大集体,依法规范关闭或破产,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五)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要在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15日前,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改革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对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健全,或长期停产放假无法召开的,要健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照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程序。
(六)依法处置资产债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由主办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参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企业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要向广大职工公示,接受民主监督。依法破产的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执行。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各设区市、有关县(市、区)和省有关部门、省管企业要相应成立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对驻冀中央企业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属地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机构要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实际需要,做好相应衔接、沟通和协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组织实施,协调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属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进行审核。省财政厅负责筹措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金并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对申请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补助资金进行审核、协调和拨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审核职工安置方案,协调办理有关社会保障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落实厂办大集体改革土地处置有关工作。省地税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有关税费减免工作。省工商局负责指导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注销等工作。省总工会负责指导做好厂办大集体职工权益维护等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三)严格规范操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依法依规开展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社保接续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对在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审批制度,凡未按程序批准或决定的,一律不得实施改革。加强改革工作指导,主动搞好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细则,抓紧组织实施,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平稳有序地完成改革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至2014年12月31日我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自行废止。
本《实施意见》由省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章
2013年2月26日
附件
河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杰辉 副省长
副组长:于万魁 省政府办公厅巡视员
周 杰 省国资委主任
成 员:韩志远 省国资委巡视员
郭秀堂 省财政厅巡视员
王焕强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王中东 省发展改革委巡视员
徐振川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张俊杰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王 儒 省地税局副局长
金洪钧 省工商局副局长
石玉林 省法制办副主任
刘书为 省总工会副主席
省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负责具体协调落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周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韩志远、郭秀堂、王焕强同志兼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