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6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5年国务院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我省哈尔滨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于2007年全面启动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
(一)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一)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二)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三)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四)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四、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一)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二)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三)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五)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当地政府确定。
(六)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七)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八)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80%;2012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2013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2014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
五、社会保障政策
(一)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三)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四)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经成立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地)政府(行署)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单位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牵头单位,明确职责分工;省直各有关单位也要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确保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调研测算,夯实改革基础。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较为复杂,各地要周密部署,做好辖区内厂办大集体企业的调研工作。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将企业户数、资产状况、职工人数、补偿年限、债权债务、社保欠费等相关情况分类调查清楚,并及时做好统计汇总、改革成本测算等项工作,对改革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进行摸排,及时与省直有关部门沟通,为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启动做好基础性工作。
(三)制定方案,争取国家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是以城市为单位进行,城市辖区内的央企、省属企业及市以下所属厂办大集体均在改革范围之内。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制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由省政府审批后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积极争取国家的“奖补”支持。
(四)严格程序,依法规范推进改革。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程序。改革工作既要加快步伐,又要依法规范操作。要做细做实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切实做到规范改革程序、规范资产处置、规范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要让改革成果得到职工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五)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改革。厂办大集体改革事关全省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以及厂办大集体企业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切实承担起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精神,统筹安排好本地区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央企和省属企业要配合所在地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推进。
(六)风险评估,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市(地)政府(行署)、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稳定工作预案并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工作。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