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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始县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意见和固始县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5月4日  来源:中国集体企业改革与管理研究网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固始县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意见和固始县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政办〔2012〕30号

 

县直有关单位:

《固始县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意见》和《固始县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固始县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意见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县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125号),参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固发[2003]10号)、《固始县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意见》(固政[2003]10号)等国企改革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固始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针对厂办大集体实际情况,一企一策,分类指导,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把推进改革与谋划企业发展相结合,通过改革使厂办大集体建立规范的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赋予企业新的活力,实现企业发展。

(三)坚持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落实相关责任,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努力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

二、改革范围

(五)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改革目标

(六)力争用一年时间,即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

四、改革方式

(七)重组改制。对部分净资产较多、主业比较突出、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或产权转让等方式进行重组改制,把企业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充满活力的法人实体。

(八)关闭破产。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解散注销或依法破产。

五、资产、债权、债务处理

(九)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符合国家现行减免规定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

(十)对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县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以划拨方式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十一)对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的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

(十二)对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合理认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多种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并制定支付办法。

六、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十三)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所有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原企业职工身份不再保留。

(十四)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十五)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十六)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参照县政府《固始县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意见》(固政[2003]10号)办理。

(十七)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以后,如有净资产,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十八)厂办大集体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资金的,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积极争取。

七、社会保障政策

(十九)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二十)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按规定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明确资金来源,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经批准,可以参照国有企业改制中欠费问题解决办法处理,其中滞纳金部分经批准可以免除。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欠费及滞纳金,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二十一)厂办大集体改革后,其原参加社会保险的渠道不变。对改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职工,在按规定补交保险费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

(二十二)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按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八、组织实施

(二十三)县政府成立固始县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对照规定条件,界定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协调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王振庆担任,县发展改革委、总工会、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粮食局、特产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县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对全县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审核报批县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方案,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方案提出备案意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二十四)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出资人)负责制定,具体内容可参照国有企业改革方案,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形式、股权设置及出资方式、资产状况及处置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债务处置方案、改革效果预测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二十五)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以及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要向职工公开,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改革实施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并形成决议。

(二十六)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方案须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处理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按规定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十七)厂办大集体改革,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主办国有企业与厂办大集体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按现行隶属关系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主办国有企业已经破产或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八)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程序,做细做实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在处置资产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规操作,防止资产流失,保护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九)主办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的属地管理交接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组织、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各类关系,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接收,统一归口管理。

(三十)厂办大集体在改革中要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三十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主动做好服务工作,简化审批手续,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十二)本意见未明确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有关国企改革的政策规定执行。

 

 

 

 

固始县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和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会议精神和《固始县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坚持从固始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增强企业活力;坚持规范操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力争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全县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

二、改革方式

(一)重组改制。对部分净资产较多、主业比较突出、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或产权转让等方式进行重组改制,把企业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充满活力的法人实体。

(二)关闭破产。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可解散注销或依法破产。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到职工身份置换,需要妥善处理好与职工的债权债务和社会保险关系,根据我县实际,厂办大集体改革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澄清底子,认定身份(3月1日—4月10日)。组织清产核资,澄清三个底数:一是企业资产底数。包括土地资产、房屋资产、库存材料、应收帐款等,逐笔登记;二是企业负债底数。包括银行贷款、财政借款、未交社会保险、应付账款等,逐笔登记;三是企业职工底数。包括在册职工人数、退休职工人数、工作年限、参保人数、未参保人数等。通过清理核查职工档案资料,确定职工身份和有关情况,张榜公示,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最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制定改革方案(4月11日至5月10日)。各企业在澄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县政府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召开不同层面会议,广泛宣传。在准确掌握改革政策和在摸清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改革方式和各种问题的处置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

第三阶段:完善政策,推进改革(5月11日至6月10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制定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配套政策,积极推进改革顺利进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粮食局、特产局等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所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工作安排、督导检查和方案审查上报等工作;财政局负责制定企业资产处置办法和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工身份认定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清算,办理厂办大集体职工解除或变更劳动关系手续等;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国有划拨土地的变更出让及证件办理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工会要做好稳定及职工思想工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做好证照变更等。各职能部门都要及时明确具体配套措施,以便于操作,推进改革。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安置职工阶段(6月11日至11月10日)

1、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按照第一阶段清产核资结果,由企业申请县财政局指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按照政策界定产权,明确产权关系。清产核资结果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2、处置资产,清算债务。为实现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效益最大化,增强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厂办大集体改革需转让产权的,必须进场交易,公开拍卖,接受监督。对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后可用于职工安置。厂办大集体土地出让、资产租赁等收入均应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企业职工安置支出。

厂办大集体资产转让价款优先用于支付企业应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如有结余,可偿还银行等外部债权人的债务。

采取资产转让,关闭注销形式的企业,转让价款应一次性付清;采取依法破产形式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处置资产和清偿债务;采取重组改制的,经县政府批准,也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但企业职工必须与厂办大集体解除劳动关系,并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3、结算养老保险,解除职工身份。厂办大集体企业根据批准的改革方案,发布公告,召开职工大会,宣传改革政策,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应足额补缴。个人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先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补齐,剩余的欠费,经认定确实无法用资产变现收入补缴的,可按有关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核销。财政部门申请的中央财政补助厂办大集体改革经济补偿金,全部用于缴纳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写《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职工签字后,连同职工档案、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和职工花名册,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阶段:总结规范,检查验收(11月11日至12月30日)。由县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本方案对改制企业进行检查验收,总结规范。主要内容是“四查四看”。一查资产处置是否到位,看资金收付是否合法;二查职工安置是否到位,看与原企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三查改革程序是否规范,看有没有遗留问题;四查新企业是否按新机制运作,看企业是否得到新的发展。

四、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政府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协调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搞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2、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各职能委局要积极配合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协调一致,落实好各项政策,共同解决好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3、严格标准、强化督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时间进度服从质量,做到每一阶段都要扎扎实实,不走过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搞好督促检查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 

 

主题词:经济管理  改革    意见   方案    通知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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