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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年4月24日  来源:中国集体企业改革与管理研究网
 

西安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细则

市政办发[2012]55号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10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在全市范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改革范围

(一)这次改革范围是厂办大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资助兴办,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动服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基本原则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特别要重点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分担改革成本;坚持属地化、部门化实施原则,各区县辖区内的中央属、省属和区县属厂办大集体由各区县负责组织实施,各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厂办大集体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坚持依法规范操作,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努力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

(三)到201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我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全市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方式。以各区县、各企业主管部门为基本单位,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8月至2011年12月)。摸底调查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成立市、区、县和各市级部门组织机构;广泛宣传厂办大集体改革精神和政策。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制定、批复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改制方案;落实改革成本;做好企业界定、身份认定、清产核资、劳动关系处理、社保接续等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处理改制遗留问题,对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验收、总结。

四、改革方式

(五)对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公司制企业。

(六)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五、审批权限

(七)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报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审批,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审批,报财政部备案。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时,报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省国资委和人社厅审批,其他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和人社厅审批,报财政厅备案。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在报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时,报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市级各企业主管部门厂办大集体改制,其评估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进行审批,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评估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重大项目审批前,由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九)各区县属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方案,由各区县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及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审批,报区县财政局及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十)中央和省属企业要主动与当地区县政府联系,改革方案应与当地区县政府充分协商,妥善衔接,慎重决策。

(十一)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实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包括处理企业改制后的一切遗留问题。

六、改制工作程序

(十二)成立改制工作机构。

厂办大集体改制应及时组建改制工作机构。改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厂办大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经营不正常或长期停产的厂办大集体可由主办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厂办大集体和主办国有企业党、政、工及财务、劳资等方面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有条件的可选择职工代表参加。

(十三)制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经厂办大集体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涉及金融债权的应征求主要金融债权机构意见,并在改制方案中说明。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应积极帮助、指导企业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主要包括:改制形式和内容,企业资产、债务、人员基本情况,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情况,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职工安置的基本思路等。

(十四)全面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改制方案制定后,企业要开展全面的资产清查工作。企业改制工作负责人对资产清查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的暂行工作办法》选择和聘用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财务审计和集体企业产权界定一并进行。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完成后要将结果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主办企业纪检部门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十五)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对审计、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应报送的相关资料:

1、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审查同意转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予以核准(备案)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备案表)一式四份;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或有效资料;

4、涉及土地资产评估的,应参照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附送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5、企业改制预案、各当事方的承诺函等其它资料。

(十六)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要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拟定职工安置方案(草案),由企业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初审后,报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预审,提出意见。企业根据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审意见对职工安置方案(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

用于安置职工的集体资产处置事项应一并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

企业改制方案须在进一步修订完善的基础上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安置方案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复。

(十七)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底价确定。

资产处置包括非经营性资产剥离、不良资产损失核销、职工安置费用和改制费用预留等。产权转让底价由同级国资监管部门依据经核准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净资产数额,扣除以上若干资产处置项目后确定。资产处置事项由企业经主管部门(公司)逐项逐级向同级国资监管部门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

1、不良资产损失核销事项。企业及主管部门(公司)申请、资产损失明细表、相关中介机构鉴定意见和其它相关资料。

2、剥离非经营性资产事项。企业及主管部门(公司)申请、剥离资产明细表及相关产权证明、代管方案等资料。

3、预留职工安置费用、改制费用等事项。企业及主管部门(公司)申请、职工安置费用明细表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改制费用需附送相关计算标准(评估基准日至改制日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及其它资料。

(十八)对产权转让事项进行公告。

企业依据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关于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和资产置换价格的批复文件,委托西安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公告。交易公告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公告20个工作日。公告披露的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2、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相关决议及批准情况;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7、其它需披露的事项。

根据公告征集的意向受让方情况及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由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确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产权交易方式,并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十九)审批改制方案。

审批部门在审批之前须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及机构的专家,对改制方案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改制工作机构对方案进行最后修改完善后,由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应完整装订,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应报送下列文件及材料: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对改制方案的审核意见、职工安置方案表决结果的书面决议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文件;审计及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的相关批复;审批部门认为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其它资料。

(二十)企业改制后续工作。

企业改制方案批复之后,企业应及时开展改制后续相关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公告结果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依法设立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新企业章程;依照职工安置方案及有关协议安置职工,办理社保关系的变更和接续;办理企业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等工商税务手续;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办理资产产权交易及过户手续;办理集体企业资产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新企业挂牌;办理其它关系的结转。

七、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二十一)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二十二)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市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安置职工。

(二十三)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形成截止时间以2011年6月30日为限,在截止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权益。

(二十四)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予以合理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以厂办大集体可变现资产为限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八、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二十五)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在集体企业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工龄,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二十七)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二十八)有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参照省、市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九)有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对距内部退养年龄不足3年(含3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社会保险费用在企业改制时一次预留,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由企业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保机构确定。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三十)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或作为主办国有企业债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三十一)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省财政共同承担。

省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省财政补助10%,其余由主办国有企业承担。

市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省财政补助10%,市财政补助3%,其余由主办国有企业承担。

区、县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省财政补助10%,市财政补助3%,其余由区、县财政和主办国有企业承担。区、县财政和主办国有企业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三十二)对于原主办国有企业已经关闭或破产,且无资产、无生产经营活动的厂办大集体改制工作,按照隶属关系由原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处理厂办大集体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在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有关手续后,可直接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打入个人账户。

(三十三)为鼓励各区县和各市级企业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对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区县和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奖补结合”原则,提高补助比例。在2011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80%,省财政补助15%,市财政补助5%;2012年底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省财政补助13%,市财政补助4%;2013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省财政补助12%,市财政补助3%;2014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

九、社会保障政策

(三十四)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十五)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一次性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基本养老保险中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三十六)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可按照市人社发〔2011〕461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十七)改制后企业继续录用的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用由改制后企业继续按规定缴纳。

(三十八)改制或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可自行到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手续或接续手续;到新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接续手续,原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续缴年限合并计算。

(三十九)厂办大集体中的5—10级工伤伤残职工相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处理。厂办大集体中的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已退休的工伤职工,应有接收代管单位,在接收代管单位正常参加工伤保险时,应按“老工伤”规定,纳入工伤保险。

(四十)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十、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四十一)为加强对我市厂办大集体改制的领导,稳妥完成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信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西安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和审定厂办大集体企业的改制政策以及改制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承担全市厂办大集体情况综合、信息沟通,督促检查改制政策落实情况,协调各职能部门等工作。

(四十二)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或部门内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要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

(四十三)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具体操作,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主办国有企业与厂办大集体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按现行隶属关系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主办国有企业已经破产或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仍无法确定的,由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四十四)制定厂办大集体改制方案,要通过各种形式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对职工安置方案和用于安置职工的集体资产处置事项,要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核通过,并形成决议。对于长期停产放假的厂办大集体,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不健全、无法组织召开的,相关改革事项也可不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进行审核,但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应尽可能采取各种方式征求职工意见,同时征得主管部门或主办企业的同意,并提前15天进行公布。

(四十五)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区县和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程序,做细做实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要通畅各种职工诉求表达渠道,深入细致的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企业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审计指标、评估结果,要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要严格审批制度,凡未按程序批准或决定的,一律不得实施。

(四十六)规范厂办大集体改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对厂办大集体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不当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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