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2〕4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现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从2012年开始用3、4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三、改革范围
由原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占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劳动部门下达的大集体招工指标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形式在工商登记注册,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并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这次参加改革的职工是厂办大集体在册并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
四、改革方式
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五、改革措施
(一)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办理。
2.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3.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4.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二)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1.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3.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4.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
5.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
6.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7.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补足。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主办企业补助50%,主办企业为困难企业或者已关闭破产,同级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
8.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2012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2013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2014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
(三)社会保障政策
1.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3.厂办大集体职工按国家、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参加社会保险。
4.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退休人员管理
1.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新党办〔2003〕20号)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居住地社区管理;实行改制的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委托改制后的企业管理,主办国有企业监督资金的使用。
2.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余命年所需费用在厂办大集体改革时从净资产中剥离预留,净资产不足时由主办国有企业和地方同级财政共同负担。
3.凡企业将退休人员全部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移交给社区。无活动场地的,应按退休人员活动场所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所需费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六、改革程序
(一)制定企业改革方案
主办国有企业与厂办大集体共同组织开展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制订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企业主管部门均要制订所属范围内企业的改革总体规划,明确改革方式、改革措施和改革时限等。
(二)审批企业改革方案
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审批部门报批。各部门要重点审查企业改革方式、集体职工劳动关系转换、职工安置方案、企业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改革成本测算以及改革资金筹措等情况。自治区区属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各地州市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报州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审批。
(三)做好企业改革方案具体实施工作在企业改革方案审批后,要重点做好三项具体工作。一是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安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做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再就业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二是企业资产(股权)处置工作。根据确定的改革方式,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资产、股权处置工作。三是发挥党团和工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各企业要制定稳定工作预案,由主要领导负责,积极做好职工稳定工作,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和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七、工作分工
自治区成立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领导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一)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厂办大集体企业资产评估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置,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由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备案意见。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改革方案中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具体政策,包括职工安置方案审核、职工身份认定、经济补偿金额审核确认、各种保险关系接续、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审核确认以及其他需审核认定的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工作。
(五)国税、地税部门应大力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按照税收政策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涉税事项。
(六)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困难企业标准,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七)由厂办大集体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涉及的用地性质及规划调整、土地资产转让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八)企业主管部门或主办企业分别负责,对实施改革且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九)工会组织负责指导企业工会,完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协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针对部分企业职代会不健全或无法召开的问题,研究制订具体操作方式,并予以确认。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厂办大集体企业在工商部门的档案资料,并在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审批后,依据企业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十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后,及时给予接收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组织关系、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各类关系,统一归口管理。
八、其他
(一)各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规范改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程序,做细做实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要通畅各种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不断完善企业改革方案。企业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要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严格审批制度,凡未按程序批准或决定的,一律不得实施改革。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有关地区、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周密安排,积极配合,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工作。
附件:1.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附件1:
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库热西·买合苏提(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张继勋(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主任)
许 斌(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张胜迪(自治区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
周 超(自治区经信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陈国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卫 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牛立新(自治区财政厅总经济师)
韩 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外国专家局局长)
李 刚(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李振宇(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方章荣(自治区地税局总会计师)
靳全胜(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室主任张胜迪(兼),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组成。
附件:2
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办公室由自治区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资委,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第四条办公室组成单位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成员单位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第二章 办公室职责及人员组成
第五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审核批准自治区区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
(三)负责筹备、组织领导小组会议,起草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八条 办公室主任召集或主持办公室全体会议。
第九条 办公室成员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好办公室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办公室实行全体成员会议制度,负责审查自治区区属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邀请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参加。
第十一条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应提前五日将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送办公室成员。
第十二条 办公室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办公室会议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参加,并对会议研究的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办公室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章 公文审批、引发及归档
第十四条 办公室公文种类包括:请示、报告、通知、通告、通报、函、会议纪要七种。
第十五条 办公室发文编号、用印和归档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
第十六条 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七条 办公室来文登记、收发、传递、督办和归档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办公室印章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十九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使用办公室印章需要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办公室主任签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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