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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3月31日  来源:中国集体企业改革与管理研究网
 

总工发[2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8号),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平稳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提高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认识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厂办大集体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各级工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了解掌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有关政策,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平稳有序推进,做到政策落实到位、民主程序到位、职工权益保障到位,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进行,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革中得到有效维护。

二、加强源头参与,切实落实职工民主权利

各级工会特别是改革任务较重的城市工会和企业工会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参与改革方案的制定。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严格规范企业改革的民主程序,坚持制定改革方案要充分吸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并在事前向职工公示;坚持企业的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企业召开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审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代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能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代会作出决定。要畅通各种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不断完善企业改革方案。

三、坚持规范运作,努力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

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企业改革政策,妥善处理厂办大集体的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内债清偿?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缴纳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各项工作。

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按照国家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法规,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集资款、取暖费等债务,应制订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要将未参保的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困难职工家庭,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加强民主监督,督促各项改革政策落实

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的要求,在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实行厂务公开,坚持企业改革方案、程序步骤、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以及企业资产、负债等重大事项必须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主办国有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积极筹集资金,做好因厂办大集体改革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保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努力帮助职工就业。加大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力度

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对厂办大集体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力度。要把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放在突出位置,通过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向有创业愿望和项目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协调政府提供更多的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帮助他们实现创业就业。工会帮扶中心要把因厂办大集体改革而失业、生活陷入困境的职工纳入帮扶重点,加大生活救助力度,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认真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要深入厂办大集体企业,密切关注和掌握职工的思想状况和真实意愿,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S-呼声,加强对职工思想的引导和疏导,依据法规政策对职工的疑虑给予解释。要引导职工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动员职工支持改革,同时努力推动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要加强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矛盾,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七、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切实维护工会和会员权

厂办大集体改革时,应对其工会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严禁侵占挪用工会资产和经费,依法处理厂办大集体的工会财产和经费。已完成改革的企业要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及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依法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它部门,已经撤销或合并的,应督促其尽快予以纠正。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积极支持改革企业的工会干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因履行职责而遭打击报复的工会干部,上级工会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并依照《工会法》的规定予以保护。各地工会参与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工作情况及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全国总工会国企改制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1年6月16日

 

主题词:厂办大集体改革指导意见贯彻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1年6月20日印发

(共印3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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