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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员办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操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3月27日  来源:中国集体企业改革与管理研究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工作,规范上海专员办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的要求,结合上海专员办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厂办大集体是指国有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包括:地方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

  第三条 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厂办大集体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比例补助的资金。

  第四条 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其中:对改革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年度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第五条 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在2011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80%2012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2013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2014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

 

第二章 上海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专项资金审核程序

 

  第六条 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进行。上海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上海专员办按属地原则,对上海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专项资金清算报告进行审核。

  第七条 上海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上海市财政部门分别向财政部和上海专员办相关业务处报送专项资金清算报告。专项资金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海市已完成改革工作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效益情况等;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

  (四)《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清算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及数据软盘。

  同时,厂办大集体应提供在职职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第八条 在受理专项资金清算报告后,相关业务处应对报送资料的进行完整性审核。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要求其补全资料;对报送资料完整的,应填写《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受理表》(见附件1)。

  第九条 对地方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实行申报资料审核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相关业务处应对专项资金清算报告出具审核意见,并编制《上海市厂办大集体改革情况审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具体审核程序是:

  (一)经办人初审。主要审核内容包括:企业性质,改革工作完成时间,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工龄和上年工资水平,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等。经办人初审时,应编制《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工作底稿》(见附件2)。

  (二)主管处室复审。复核初审的审核依据是否完整和审核结果是否合理、准确,并对初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界定、确认。

  (三)办领导终审。重点审核主管处室的复核程序是否规范,审核意见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 在收到清算报告的45个工作日内,上海专员办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及审核结果汇总表。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上海市财政部门。

  

第三章 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专项资金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上海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委托对指定的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专项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并由其转交上海专员办相关业务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入改革范围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等;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的总成本及各项支出;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

    (五)《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申请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及数据软盘。

    同时,厂办大集体应提供在职职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第十三条 在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后,相关业务处应对报送资料的进行完整性审核。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要求企业补全资料;对报送资料完整的,应填写《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受理表》(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对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实行申报资料审核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相关业务处应对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出具审核意见,并编制《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情况审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具体审核程序是:

  (一)经办人初审。主要审核内容包括:企业性质,改革上一年度效益状况、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工龄和上年工资水平,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经办人初审时,应编制《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工作底稿》(见附件2)。

  (二)主管处室复审。复核初审的审核依据是否完整和审核结果是否合理、准确,并对初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界定、确认。

  (三)办领导终审。重点审核主管处室的复核程序是否规范,审核意见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在收到清算报告的45个工作日内,上海专员办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及审核结果汇总表。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或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上海专员办将根据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如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应立即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及时上报财政部处理。

  第十七条 具体审核人员应收集和妥善保管各类申报资料,做好业务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审核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十九条 审核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审核。一旦发现审核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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