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发〔2007〕23号,2007年9月25日发布)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市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函》(国资分配〔2007〕292号),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有关问题,切实加快厂办大集体改制重组,进一步巩固国有企业改革攻坚成果,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历史机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通过深化厂办大集体改革,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主办企业)彻底分离,实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依法规范职工劳动关系,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积极帮助其再就业;推动厂办大集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厂办大集体的实际情况,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不纠缠历史旧账。
(二)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经验,比照相关政策,运用各种改制模式,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
(四)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原则。落实经济补偿金支付渠道,在厂办大集体自身承受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由主办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五)坚持改革与发展并举的原则。通过优化整合厂办大集体现有资源,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
(六)坚持规范操作原则。厂办大集体改革要依法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改革范围
市和区、县(市)所属地方国有企业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批准并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以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依附于主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服务,隶属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企业。
中直、省属在哈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符合条件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列入改革范围。
四、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任务。通过厂办大集体改革,主要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建立新的经营机制、解决富余职工退出企业的问题,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明确解除或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并对职工予以妥善安置;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工作目标。从2007年至2008年,争取利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
五、改制方式
根据厂办大集体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和职工人员等情况,因企制宜,分类推进,并改结合,分步实施。
(一)重组改制。对于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资产重组,将其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
(二)分立改制。对于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可依据国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直接脱离母体,面向社会吸纳经营者、技术骨干、职工和社会资本,创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三)产权出售。对于生产规模较小、资产及债权比较清晰的厂办大集体,可在妥善安置职工和处理债务的基础上,通过职工收购组建股份制或面向社会拍卖等方式进行出售。
(四)清算解散。对于不具备改制重组条件或长期停产、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清算财产、企业解散或依法破产。
(五)其他形式。根据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实际状况,可采取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范围内的其它改制形式。
六、经济补偿金标准与来源
(一)经济补偿金标准
1.按照国家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与改制存续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且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市区属企业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发468元,其余额用于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县(市)属企业经济补偿金计算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3.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以审批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之日为截止日期,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由于职工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在计算补偿金时扣除。
(二)经济补偿金来源
厂办大集体改制、清算解散或依法破产的,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应以企业自身解决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1.厂办大集体企业用净资产支付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经与主办企业协商,剩余部分可转为主办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在主办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向改制企业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收益归主办企业所有;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由主办企业和中央、省、市及区、县(市)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承担。
2.市属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市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30%(具体比例根据企业资产、效益等具体情况,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其余部分原则上与主办企业协商确定;中央下放到哈市的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1998年以后下放到区、县(市)的市属企业兴办厂办大集体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地方财政补偿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区、县(市)所属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区、县(市)财政补助比例按市财政补助比例执行;中直和省属在哈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政策
(一)厂办大集体企业长期使用主办企业的固定资产,可实行无偿划拨,相应冲减主办企业的国有权益。
(二)厂办大集体企业与主办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企业拖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拖欠主办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主办企业的国有权益。
(三)厂办大集体拖欠的金融债务,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有关规定,并参照国有企业改革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政策进行处理。
(四)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经主办企业同意,有关部门批准,其使用的主办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租赁、出让或保留划拨3年的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其中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全额核收,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列支。
(五)对市属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经协商可用企业占用市属国有非住宅公房(经评估作价)按照国企改革有关政策予以抵补。
(六)厂办大集体企业的欠缴税款,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对依法破产企业确无能力缴纳的税款,按规定程序申请核销。凡符合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豁免条件的欠税,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豁免。
(七)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经认定已无生产经营能力、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其已退休人员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可根据《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办法》(哈社保办发〔2005〕46号)的规定,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八)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可按照《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失业保险登记,补缴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九)市属统筹范围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厂办大集体改制企业,可按照《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为其在职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其退休人员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缴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贴60%,个人承担40%)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6〕10号)精神,对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可享受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同等政策。
(十一)厂办大集体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房产办证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分类处置。其中对于1999年12月31日前建设、房产证等相关要件不全、批建手续确不能补办且相关部门同意办证的,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具质量鉴定书,由市建设部门据此出具质量检测证明,市房产住宅部门给予补办房产证;对2000年1月1日后建设的,按现行政策办理。
(十二)有关房产、土地权属过户契税,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改制企业办理登记和年检时,如原企业的行业审批或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可不再履行专项审批手续。
八、工作程序
(一)明确改革责任
1.建立领导体系。成立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姜明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丛国章和市政府国资委主任朱海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经委、市信访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房产住宅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哈物业供热集团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履行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区县(市)政府、市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中直省属在哈企业也要设立相应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2.明确责任主体。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集团总公司是推进企业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所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总体规划,确定改制模式和取向,审批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指导、推进所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3.确定改革主体。主办企业是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并要负责做好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稳定工作。各区县(市)政府、企业主管部门、主办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和职工要统一思想,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改革工作。
(二)搞好各项基础工作
1.清查企业资产。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主办企业组织厂办大集体对资产、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结果,主办企业和厂办大集体法人代表及清查人员要认真履行有关手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核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从调查职工劳动关系入手,摸清各类人员构成,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3.处理各种债务。厂办大集体所欠的各种债务,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妥善处理,其中企业与职工的债务问题,应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前,通过双方协商,由企业负责处理;债务处理方案和企业与职工协商签订的债务处理协议,须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4.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在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企业组织进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厂办大集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
(三)组织实施
1.界定改革范围。按照《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范围界定办法》的规定和程序,由企业到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范围界定。
2.落实组织推进责任。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由主办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订,原则上由主办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主办企业已经破产或已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各区县(市)政府、资产经营公司或主办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办企业与厂办大集体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按现行隶属关系由主办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3.企业提出改制申请。由厂办大集体向主办企业提出改制申请,经主办企业初审后,向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提出厂办大集体改制申请,并承诺在保证落实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自筹资金和维护职工队伍稳定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推进改革工作。
4.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厂办大集体的改制,须将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内部债务处理方案和处理协议以及涉及企业资产处置等事项提交厂办大集体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厂办大集体企业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由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工会负责监督指导。
5.审批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各审批部门要重点审核厂办大集体企业性质和是否符合厂办大集体改制的基本条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确认职工身份和经济补偿金。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财政补助额度。区、县(市)属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由区、县(市)政府审批;市属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中直、省属在哈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报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集团总公司审批。改制或清算方案通过审批后,如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改制方案的,应由原呈报单位说明调整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分别报有关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6.规范处置企业资产。经批准改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涉及资产转让的要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按照《哈尔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的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涉及土地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交易的全部要件副本或复印件由改制企业转交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7.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额度,由市财政局审核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专账管理、总额控制、分批下拨、据实结算”的办法,在企业自身承担部分落实的情况下,按核定的各财政级次承担的财政补助资金比例、数额进行拨付、管理和监督。
8.妥善安置各类职工。根据厂办大集体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按照《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分类安置。
九、做好稳定工作
(一)加强政策宣传。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政策传达贯彻至企业和职工,充分尊重基层职工的知情权。要将政策宣传解释同解决职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使职工真正知晓政策,理解政策,转变观念,主动参与改革。
(二)制订稳定工作预案。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主办企业组织厂办大集体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认真排查,制订《企业改制稳定工作预案》。
(三)落实稳定工作责任。由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的稳定工作,明确主管部门、主办企业和厂办大集体的责任及责任人,切实把稳定工作落到实处。
十、其他事宜
本实施意见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