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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五年内解决国企“厂办大集体”难题

发布时间:2011年4月20日  来源:中国集体企业改革与管理研究网

                        

3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由财政部、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厂办大集体改革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厂办大集体是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为其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曾为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厂办大集体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

  厂办大集体改革是国企改革的延续,是全面落实国企改革政策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职工权益、纾解民生困难的重要举措。从2005年起,国家在东北地区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开展试点,并取得了一些经验与成效。

  此次改革涉及20余省区。为使此项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巩固国企改革成果,维护社会稳定,三部委研究提出了《指导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

  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经验,用3-5年时间,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分离,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着力化解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多途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在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面,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厂办大集体的债务可予以豁免;在职工安置方面,妥善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改革成本分担方面,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对厂办大集体改革采取“奖补结合”的支持政策,考核各地改革完成时间、取得的成效,按比例进行补助和奖励,对地方厂办大集体最高支持比例可达8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改革工作程序,做细做实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工作;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接受民主监督;要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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