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着石头过河,摸了30年。不能一直摸下去,中国经济改革需要制度性的突破。
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企的改革,一直相对滞后。现在,反超的机会来临,一场剧烈的变革正在发生。
过去几年,国资委推动企业重组产生的效果有目共睹。现在,国资委推动的以“分权制衡”为核心的董事会变革则不那么耀眼。
其实,后者的意义更为巨大。它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的企业治理结构、企业文化。
传统的文化并不适应分权。中国人骨子里是专权的,掌握权力的人弄权,不掌握权力的人就向权力臣服。我们喜欢合,不喜欢分,例如分权。我们习惯统一,不习惯制衡。
前30年,中国企业由小做到大,依赖的是长期压抑的创造力突然释放后产生的动力,企业家的智慧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中国企业要想由大做到巨大、做到卓越,则必须有一个好的制度、好的文化。
分权制衡,这是我们目前所能找到的最好的制度、最好的文化。
分权前传:游走在“放权”与“收权”之间
改革就是权力的调整,利益的争夺与重新分配。
国有企业一直面对着的难题是: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力交给谁?中国改革开放30年,是权力(以及权利)转换、下放的30年。
30年间,国有企业的改革,游走在政府与企业“放权”与“收权”之间,出现了“一放就乱,一收就死” 的怪圈。对权力和利益的争夺,考验着改革成果。
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涉及到国民、政府、企业领导、企业普通员工等多个利益群体,改革中所产生的动力、遇到的阻力,均来自各个利益集团的选择。
当权利的天平倾向于政府时,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官员有着高尚的道德、敏锐的目光、高超的操作才能。
当权利的天平倾向于企业领导层时,我们又把高尚的道德、敏锐的目光、高超的操作才能寄托在企业领导身上。
在过去20多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企业家占据着舞台的中央,年广久、步鑫生、马胜利、史玉柱、赵新先……这是企业家的荣耀,同时也是改革的悲哀。不是为这些企业家的落马感到悲哀,而是为我们把改革的成败寄托在个人身上。就如同计划经济时代我们把希望寄托在政府官员都是品德高尚、能力超强的圣人一样。
如果我们认同“人性不可靠,制度可靠”,那么,我们就不能不奢望圣人的出现。唯一能寄托希望的,是一个好的制度。
需要找到一种方式,来达到权利的平衡,让国有企业在制度的轨道上良好运行。
1、所有者向经营者让权
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国有企业完全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当时的企业领导,基本上是提线木偶,上级政府让做什么就做什么,政府让怎么做,就怎么做。
这样的体制之下,政府包揽了太多的权利,实际上,在企业微观层面,政府力不从心。
其间有过多次放权,比如很多中央企业下放给了地方。但这种政府系统内行政权力的调整,似乎只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变换,与企业并无太大关系。
政府直接管理全部国有企业的思路是行不通的。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最终定格在市场经济体制,说明了我们对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主管企业的模式的否定。
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中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就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权力,让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享有更多经营管理自主权。
此结论落在中国经济改革的方针上面,就是两个字:放权。
1978年,全国开始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试点的说法是:在增产节约的基础上,企业可以提取一定数额的利润留成,职工个人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资金。这种做法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等。
1979年7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等5个改革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文件。四川钢铁公司、首都钢铁公司等成为试点。
到1979年底,全国进行试点的企业扩大到4200多家。到1980年,这一数字扩大到6000家。
“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很快出现了问题:企业多占多分,使得“国家拿大头,企业和个人拿小头”的初衷未能实现,导致1980年前后中央财政赤字增加。
同时,那些拥有了自主经营权的企业厂长,也不满足于没有长期保证的、上级可以下放也有可能随时收回的权利。
“扩权让利”的改革必然要往前推进一步。
2、承包制让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针对“扩权让利”导致的“企业和个人致富,财政变穷”的后果,1981年,中央政府决定采取能够让财政利益首先得到保障的工业经济责任制。
工业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有两个,一是在财政与企业利益分配方面,采取利润留成、盈亏包干、以税代利等办法;二是在企业内部实行超产奖、浮动工资等。
到1982年底,工业经济责任制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得到推广。在县属以上国有工业企业中,80%的企业实行了工业经济责任制。
由于企业所处环境、自身基础都千差万别,很难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责任范围,所以,工业经济责任制很快转向承包制。1983年,作为一种重要的改革方式,以利润包干为主要内容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全国很快发展。
承包制的巨大政治意义在于,它使得使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由传统的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以盈利为核心内容的经济契约关系。 承包制的经济理论意义同样巨大:这一制度承认了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这一理论突破为今后的经济改革做了法理铺垫。
看上去,承包制既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又保障了政府的利益。再加上中国农村改革的巨大成功就是一个简单的承包制所导致,因此人们对工业企业的承包制也寄予厚望。“一包就灵”的说法响遍全中国。
承包制必然要求突出厂长的地位。1987年,国家经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会议,提出全国所有大中型工业企业都要实行厂长负责制。
但是,在农村取得巨大成功的承包制在企业改革中却难以再现辉煌。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对生产资料的破坏性使用,包赢不包亏,等等,都显示出弊端。为了限制厂长的权利,后来提出实行“书记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是一次朦胧的“分权制衡”探索。很可惜这一制衡缺乏法律依据,承担着经营指标的厂长不应该同时受书记的领导。
河北石家庄造纸厂厂长马胜利成为了承包制时代最著名的风云人物,他一度宣称要承包全国100家造纸厂。后来,马胜利失败了,给“一包就灵”的承包制的梦想重重一击。
承包制悄悄逝去,而承包制的企业管理结构——厂长(经理)负责制——却成为后来中国长期的遗产,并导致了企业从“政府说了算”转向“厂长一人说了算”,成为中国企业改革中的权利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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