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金项链”还是“金手铐”,对于股权激励,人们一直有着这样的疑问。
要想“ 马儿”跑得快,又想“马儿”不吃草,这不现实,“激励”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可促使达到“快跑”的效果。相对于奖金、津贴等短期激励而言,股权激励无疑是更持久的中长期激励。
由于国企的特殊性,股权激励常被认为是白送的“金项链”,而非与业绩挂钩的“金手铐”。从公司高管到一般员工,究竟在多大范围内、以怎样的方式来实施股权激励也成为国企改革当中一个绕不开的难题。
“回购式”激励
薪酬问题历来被认为是国企改革中“最难啃的骨头”。的确,如何在进行持久激励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股东等利益相关人权益的最大化,正是这一问题的复杂所在。
在经过去年底的分红权激励试点之后,央企股权激励再现新突破。4月20日晚间,中国建筑发布公告称,将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用以对公司高管进行股权激励。
“以前的股权激励主要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进行,而此次采用回购的方式并没有扩大股本,其对二级市场投资人来说不存在摊薄的问题。”知名股权激励专家、上海经邦企业管理研究所董事长薛中行对新金融记者表示,市场流通股减少,对股民来说还有一定的溢价效应。
根据公告,中国建筑计划在10年的有效期内,从二级市场上回购公司A股股票,用于对698名中高层及核心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回购股票总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原则上每两年授予一次。
在业内人士看来,中国建筑股权激励方式意义更多体现在股票来源和回购方式的创新。据了解,中国建筑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约1.5亿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而激励对象首次获授长期激励价值控制在其两年总薪酬的30%以内。
从回购的方式来看,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时,中国建筑股权激励计划中企业和激励对象需各出资50%,而被授予的股票有两年的禁售期和四年的解锁期。
激励与否之争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国资委相关负责人指出,中国建筑此次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是依据2006年出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制定的。
然时至今日,相比民企,在开展股权激励方面国企却进展迟缓。实际上,不少人也认为,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民企推行股权激励更容易,而国企实施股权激励则存在诸多非议。
在薛中行看来,央企倒是应该大力提倡股权激励。
“不少国企所在的行业结构寡头化倾向已经非常明显,其行业的稳定性远远强于民企,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国企高管能够将费用控制水平等提高,那将会显著地表现在市场绩效上,并释放大量的利润。”在他看来,垄断企业如果激励到位的话反而会使其成本得到控制,相比民企更能激发其在市场的表现。
不过,也有人指出,由于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国企利润的增长来自于垄断利润和自然资源的涨价,而并非其经营者努力经营的业绩表现,如果市场无法正确体现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就会异化股权激励作用,出现不当的利益归属。其认为,对于诸如电力、石油和供水等缺乏竞争性的行业就不应该进行股权激励。
而国资委前任主任李荣融的一句话或许也道出了部分担忧,“股权激励是市场经济中行之有效的一种激励方式,但股权激励是一把双刃剑,在我国市场经济还很不完善的条件下引入股权激励的方式,需要谨慎从事。”
默许下的“名义”
这种谨慎似乎也不是毫无理由。
在上世纪90年代初的时候,一些企业在股权激励方面也做了一些探索,不过有关国企高管股权激励正式办法最早出现于政府文件中,则是1999年9月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
据了解,该全会提出对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实行包括期权在内的股权激励——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试点,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此后,包括联想在内几家特殊的高科技企业在实践层面开始管理层持股的历程。而真引起较大关注的股权激励则始于2000年前后。这段时间,以中石化、中石油、中国联通为代表的中国大型国有企业掀起了一股海外上市的热潮。
要在境外成功上市,无疑就要按照国际规则行事,股权激励却成为一道坎。
“很多海外投资人认为,高管都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那这个股票能不能买就是个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要海外上市就需要和海外这样一个规则相挂钩。”薛中行表示。
于是,在监管层的默许下,上市的企业都在各自的招股说明书中,白纸黑字写下对其高管的股权激励。不过,据薛中行回忆,当时上市的一些央企负责人讲,这个股权激励实际是假的,“主要是为给投资人看,名义上有这么多期权股票,但实际都上交了,自己并没拿到手。”
MBO“争议”
2006年1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在不少人看来,国资委是刻意在春节前抛出。在本次规范意见上,“管理层收购”的字眼荡然无存,全部换为管理层增量持股。在业内人士看来,从MBO到管理层增量持股,在股权激励方式的悄然换手下,国资新政显露出新的政策取向。
据了解,在该意见出台之前,国企改革的主要文件是国资委分别于2003年11月和12月颁发的“96号文”和“3号令”,即《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其对国企改革基本上做了总体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