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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审计提速

发布时间:2011年5月3日  来源:中国集体企业改革与管理研究网

  文‖上海国资记者 李魏晏子

  为了配合做好上海市国有企业整体上市等新一轮的改革,确保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2011年3月16日,上海市国资委召集了国资系统部分企业财务总监以及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召开了“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研讨会”。

  根据目前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上海市国资委财务监督评价处对《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作了完善,规定“企业在近二年内已完成过改制工作的,现改制审计可以沿用上次的审计成果”,“改制财务审计报告期限为改制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二年又一期财务报表”,“企业改制审计应该充分关注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许可权等无形资产情况”等内容。

  同时,为了了解企业改制审计中的具体情况,补充完善修订意见,研讨会邀请了各大企业集团的财务负责人交流企业改制审计过程中的经验和体会,概括一下,企业认为改制审计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企业要做好改制审计工作: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团队,以统筹为主,理清股权关系,做好对不动产的清理工作。

  然后,企业改制审计应该集中关注:确定全面、准确、合理的改制范围,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资产核销问题、无主负债问题、重组或上市中的税务问题。

  此外,企业还必须完善中介机构的选聘,保证审计质量,并实施全过程监控,把握重点环节:坚持由改制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企业财务审计;坚持企业改制方案的齐全性;坚持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分别由不同单位实施,并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坚持审查改制基准日至登记日这段时间企业损益的真实性。

  参加研讨会的专家还提到,目前中国的企业还不太适应国际化的会计准则,这也是企业今后改制审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为国企改制护航

  ——对《国企改制审计管理办法》的思考

  关注国企改制中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也是挖掘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举

  文‖钱世政 徐有利

  国有企业改制始于上世纪末,随着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与修订不断得以深化。在目前我国市场机制尚欠完善的情况下,多种形式的产权交易和流转,其中一个难点就是公允价值的确认。

  上海市国资委此次对2009年颁布的《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改制审计》)和《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所进行的修订,就是抓住公允价值这一要害,调整了对改制审计的要求,以发挥其对国企改制的积极推动作用。

  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体现经济转型要求

  修订后的《改制审计》强调了对无形资产的关注。中国资本研究会无形资产战略经营服务联盟的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至少有2万亿元的无形资产流于会计账外”。

  这份研究报告综合深、沪两地股市1256家上市公司2002年年报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仅为1.96%,与国际上市公司50%的平均标准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按此推算,我国上市公司至少有2万亿元无形资产流于会计账外,没有进入经营程序。这对我国上市公司参与国际产权交易是十分不利的。

  同时,报告还指出,2002年度我国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在会计账上已达817.6亿元,但仍有173家上市公司账面上的无形资产低于零;在有无形资产的企业中,其无形资产的结构也不尽合理,主要由土地使用权构成,约占其无形资产总量的三分之二,而能够充分显示企业市场经营能力和技术含量的仅占0.55%。特别是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由于其经营历史和特殊地位,本来有较高含量的无形资产,但在产权交易中,或者根本没有考虑无形资产因素,或者匆忙作资产评估,未能完整地纳入无形资产项目,并进行充分的计算,从而导致了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

  无形资产是企业创造超额利润的核心竞争力。企业以有形资产外延式扩大生产规模的传统方式,现已受到了“轻资产运行模式”的挑战。如海尔扩张的策略不是采用注入资金盘活濒临破产的企业,而是通过自身优势的拉动、辐射,通过海尔文化的渗透、海尔品牌的输入,以无形资产盘活有形资产,使“休克鱼”条条激活,开辟了低成本扩张的新途径。品牌、技术、管理,在各种资本运营形式中,通过出售这些无形资产而实现企业资本扩张,是一种效率很高的资本运营形式。大量的案例说明,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商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靠无形资产获取长久收益。因此,关注国企改制中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也是挖掘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举。

  正视公允价值观的局限

  公允价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更为合理的价值概念和价值定义?一系列的问题驱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公允价值这个“不稳定准则”的实际影响:

  在缺乏公开和活跃的市场环境下,对大部分非金融资产(譬如固定资产、存货等)的公允价值的确认有较强的主观性;

  不同假设条件导致“公允价值”差异。对于同一项资产的评估,由于估算目的不同,譬如抵债、投资、抵押、融资、合作、处置等,与其相对应的“公允价值”肯定有很大差异;

  委托方不同(买方委托评估或是卖方委托评估)导致“公允价值”扭曲,评估结果也可能大相径庭。

  尤其是国企改制,由于相关法律制度配套建设的滞后性,改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利益驱动下的违规违法操作,“运动式”改制造成的供求失衡,国有资产出资人尚未完全到位等诸多原因,导致其改制过程中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土地资产如何认定的问题,无形资产如何估值的问题,对中介机构成果的再评价问题等,都会使公允价值失去“公允”。

  对策:强调内部审计

  为此,《改制审计》落实了两条对策:

  一是从源头抓起,立足信息充分披露。在第十四条审计事项中明确了无形资产等必须充分关注的事项,二十七条明确了与之对应的十二项必须披露报告的内容,三十五条明确了责任追究,从而构成了严密的责任链,有力地保障了办法的可操作性和严肃性。

  二是强调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将原来的3项责任,增加到了4项,特别增加了“对中介机构完成的改制审计报告进行检查和复核”,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当然,从技术层面来看,国有企业改制的财务审计仍然存在一些技术性难题,主要表现在:关联交易的审计问题、资产减值损失的审计问题、无形资产的审计问题、土地使用权的审计问题、企业所欠银行或职工债务的审计问题等方面,但内部审计在解决上述问题时具有天然的优势,可以保证改制审计的质量,促使改制企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作者单位:上海实业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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