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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敬华: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既定目标与政策上的突破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8日  来源:中国集体企业改革与管理研究网

中集研、北京产学联合企业管理中心  袁敬华

 

2018322日,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

该文件提出:2020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其中多数工作要在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其中,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目标任务:

(一)扎实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关地方国资、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有关难点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力争2018年底前有实质性进展。尚未出台厂办大集体改革配套政策的,要在2018年底前出台;已出台配套政策的,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考核,推动落实到位。所属国有企业无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不出台专门配套政策的地方,可以适当方式明确对当地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支持政策。

(二)协调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工作组织,落实工作责任,制定2018年工作方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尚未上报厂办大集体改革总体方案的,要在2018年底前上报;已上报、尚未获得批复的,要抓紧与有关部门沟通,按要求修改完善方案,争取早日获得批复;已获得批复的,要抓紧组织落实,尽快完成改革任务。地方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已经启动的,驻当地的中央企业要同步启动;地方尚未启动的,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可在地方政府支持下先行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

国务院国资委今年将加强对中央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考核,中央企业要分解工作目标,层层传导工作压力,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此外,为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565号)

1)提高了地方厂办大集体改革 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2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预拨资金按中央财政应承担补助和奖励金额的100%比例预拨。

3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将自筹资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厂办大集体企业接续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支出,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201631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

(1)在确保央企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不降低的同时,地方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80%。且该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提前预拨,可统筹用于解决大集体职工安置问题。

(2)主办国企、地方政府要通过资产变现、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专项解决厂办大集体等历史遗留问题。

(3)各级国有企业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将解决厂办大集体改革问题纳入业绩考核体系。

三、20164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

(1)允许国有企业划出部分股权转让收益、地方政府出让部分国有企业股权,专项解决厂办大集体等历史遗留问题;

(2)中央财政继续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奖补结合”政策,允许中央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付改革成本。

四、《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

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7年底前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三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导支持)

五、2016826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该文件细化了多项政策:

1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

2提高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奖补标准,并全额预拨;

3允许地方和央企统筹使用财政资金,且特意强调支付社保在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后;

4要求地方每年上报大集体改革进度情况,变相“问责”改革滞后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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