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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改革城镇集体企业刻不容缓的选择

发布时间:2011年4月20日  来源:中国集体企业改革与管理研究网
 

【作 者】杨钢

 

【作者简介】杨钢,研究员,1956年生,现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经济体制改革所所长,《经济体制改革》杂志常务副主编,四川联合大学兼职教授。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存在着产权主体不清,财产占用上吃“大锅饭”,以及封闭式、凝固式占有等突出弊端,既不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的发挥,也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文章针对城镇集体企业形式多样、情况复杂的特点,提出了产权制度改革的10种形式,即破产、转制、兼并、出售、带资解体、赠予、分立、合并、净资产承包或融资租赁、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对于当前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在产权界定、资产量化、股权设置与滚转以及职工平均持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文章也提出了重要的对策建议。

 

城镇集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城镇集体企业在发展生产、提供服务、为国家增加积累、扩大人员就业、改善市场供应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及其彼此之间的激烈竞争,在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的四面夹击下,大多数城镇集体企业处境艰难,每况愈下,甚至在死亡线上作着最后的挣扎。

城镇集体企业缺乏活力,原因多种多样,但根子在于产权关系的不合理。现行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主要是在50年代中后期“让私有制绝种”和“彻底消灭剥削”的政治与经济背景之下,适应建立无所不包的产品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40多年的实践证明:它既不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最佳形式,也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从根本上解决城镇集体企业的活力问题,非对其产权关系进行改革不可。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求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党的十五大报告,也为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一、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主要弊端

现行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弊端,集中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

第一,产权关系模糊,冲淡了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现行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除民办集体外,基本上都是在职工个人没有任何投资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例如,国有企业中的厂办集体和街道兴办的集体企业,都是采取“先修庙后请和尚念经”的办法,职工进厂时既未带钱,也未携物。50年代合作化时期建立起来的“老集体”,虽然主要由老手工业者的投入而形成,但这些人早已相继离开了企业,现有职工也并非企业资产的真正主人。同样,集体企业的职工因故离开企业另就它职时,也不能带走企业的分文财产,或由其亲属取得部分继承权。这种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使职工很难感受到自己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真正关心企业资产的损益。40多年以各种形式平调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的现象屡禁不止,职工亦不愿象保护个人财产那样奋起自己,其根本原因亦在于此。

第二,不加区别地强调“平等占有”资产,使不少职工滋生了财产“大锅饭”的意识,强化了分配中的“大锅饭”现象。长期以来,我们把公有制企业分配中存在的“大锅饭”现象,归结于几千年来小农平均主义思想根深蒂固的影响,这实际上是一种十分浮浅的认识。小农的平均主义意识虽然存在了几千年,但只在新中国成立后,确切地说只有在公有制企业中成为一种现实的分配方式,这显然不是一种偶然的巧合,而是有着极其深刻的产权根源和体制背景。如果说生产力水平低下和产品稀缺是平均分配方式产生的物质条件,那么,脱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觉悟程度而一味强调企业内部所有职工只能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则是平均分配方式产生的经济根源。我国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管职工是否为企业的建立投入过原始资产,不管投入数量的多少,也不管对企业发展和资产增值是否作出过贡献及其贡献大小,一概“平等地”占有企业的资产,并以此来消灭“按资分配”,这对现阶段的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都是一种难以接受的“财产大锅饭”行为。动听的宣传和玄奥的理论阐述只能使企业的职工难以言表,但却无法消除心底里的潜意识,更无法真正调动起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增加其对企业资产完整与增值的关切程度。

第三,职工对资产实行封闭式占有,导致企业筹资困难。资金是企业生产的重要要素,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适量筹集资金,不仅有利于企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而且可使其经营的效益达到最大化。但是,我国的城镇集体企业,既不要求职工带资入厂,又不允许本企业职工向别的企业投资或其他企业的职工向本企业投资,从而形成了职工对企业资产的自我封闭式占有,堵塞了面向社会筹集资金的通道。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封闭式占有,实质上是自然经济条件下小农的实物占有观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众多的集体企业成为“小老树”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职工对资产实行凝固式占有,影响了不同部门和企业间资金的流动,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配置的优化。在小农经济的实物占有观念的影响下,职工对企业生产资料的占有注重于其实物形态,忽视其价值形态。即使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已经供过于求,也不允许将生产资料和资金流向其他企业;反之,即使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严重供不应求,也不让其他企业的生产资料和资金流入本企业之中。由此造成的后果之一,就是企业的产品结构和整个社会的产业结构不能及时得到调整,市场中的供求失衡状况长时期得不到改善,微观经济效益和宏观经济效益严重低下。

这些弊端的存在,既阻碍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集体企业自身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马克思主义生产力标准的要求,循着明确其产权主体,理顺其产权关系,变封闭式、凝固的占有为开放式、流动性的占有,变单纯的职工占有为股东占有与职工占有相结合,变等量占有为异量占有的总体思路,对现行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进行彻底的改革。

改革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与国有企业相比,它更具现实可能性,成功的概率更高。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首先,有相当一部分老集体企业是由50年代的个体手工业和手工业合作社演化而来的,其产权关系原本十分明确。其次,城镇集体企业长期以来以面向市场为主,现在又面临着更大的市场竞争的压力,因而实行产权关系改革的外部条件较国有企业更为成熟。再次,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属职工集体所有,且资产规模小、职工人数少,外部管理部门和层次也比较少,因而进行产权关系改革的难度小、阻力小、风险小。四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城镇集体企业在改革中更加注重实效,一般不会出现走形式、赶过场之类的现象,因而改革的成效预计会好于国有企业。五是,城镇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关系改革,不像国有企业那样层层报批,甚至必须由中央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试点,通常只需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即可,因而易于推行。可见,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都应当加快。

二、改革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必须采取多种形式

我国的城镇集体企业点多面广,形式多样,情况复杂。这种复杂性和多样性主要表现在:

1.从生成方式来看,有的是50年代由个体手工业者组织起来的二轻系统的“老集体”,有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为解决家属和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大集体”或“厂办集体”,有的是区、乡、镇街道为安置待业青年兴建的“地方集体”,有的是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为待业青年的培训和临时就业而组建的各种类型的劳动服务公司,有的是为实行勤工俭学而建立的“校办集体”,还有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待业人员或再就业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资金和劳动联合而结成的“民办集体”。

2.从生成的背景与动机来看,有的是50年代为达到对个体手工业者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急风暴雨式而生,有的是60年代为了度过自然灾害的难关不得已而建,有的是70年代为贯彻毛泽东主席的“五七”指示轰轰烈烈而办,有的是80年代为安置待业人员而大量涌现,有的则是改革开放后一些单位或个人为达到利用集体企业的牌子好发财的目的陆续创建而生。

3.从企业资产的形成来看,有的主要是由劳动者共同集资,有的是某个人或单位单独投资,有的基本上由国家或主办单位投入,也有的由国家、主办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出资。还有一些企业,国家、主办单位和劳动者个人都没有进行任何原始投资,而是由劳动者白手起家,不断进行物化劳动的积累而形成了现在的资产。即使是那些劳动者个人出了资或提供了劳动积累的企业,彼此之间亦存在着数额大小与时间长短之分,有的人甚至没有进行投资或提供劳动积累。

4.从企业自身及其存在的空间特点来看,城镇集体企业不仅点多面广,所分布的部门、行业和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而且各自的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亦大小不等或高低悬殊。

5.从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适应状况来看,总的来说,企业采取的集体所有制这种产权组织形式是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但在不同的部门、地区和企业中,这种不适应状况亦有较大的差别。这种状况,从根本上决定了企业有无活力及其活力的大小,决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状况。有些企业已经享受到了种种极其优惠的政策,但仍然无法摆脱困境,其根源就在于此。

城镇集体企业形式多样、情况复杂的特点,决定了其产权制度的改革既不能“一刀切”,也不能“一风吹”,而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因企制宜。从总体上分析,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大致可采取以下10种形式:

第一,破产。有些企业长期经营不善,连年亏损,早已资不抵债,而且既无救活的希望,又不可能被人兼并,再拖下去,不仅对职工不利,而且会连累更多的企业和单位。对于这一类企业,政府必须尽快下定决心,依照程序进行破产处理。企业破产拍卖后所得收益,当然应优先保证已退休职工和接近退休年龄职工的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如数额明显不足,政府应视财力状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二,转制。有些企业的门市网点或经营业务适合于个人单独经营或几个人合伙经营,可将其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将资产划归职工个人所有,转为个体或私营企业。当然,在分离和转制过程中,对于职工个人应得的资产额需进行认真的评估和算帐;在分离和转制之后,必须在人、财、物方面与原企业彻底断绝关系。

第三,兼并。有些企业虽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或生存,但由于口岸、场地较好,或者在厂房、设备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易于被其他企业(包括个体私营企业或“三资”企业)兼并。对于这类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牵线搭桥并提供优惠政策,鼓励被人兼并。当然,在实施兼并过程中,应对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作出较为妥善的安排。

第四,出售。城镇集体企业,无论其经营状况如何,只要对企业和职工有利,都可以实行整体出售或部分转让。企业售卖时,既可面向全社会,也可面向内部职工和个人。企业售卖后所得收入,必须明晰其主体,量化到职工。职工可携资进入新的企业,亦可携资退职,自谋职业。

第五,职工带资解体。有些企业虽然尚未亏损到资不抵债的程度,但前景暗淡,继续生存的希望渺茫。对于这些企业,宜采取职工带资解体的办法,即先将企业的全部资产出售,然后将偿债后的剩余资产依照职工贡献的大小,分给职工个人。职工分得的资金,或作为养老保险金存入保险公司,或作为再就业垫底资金。作为再就业垫底资金时,职工既可采取个体经营的形式,亦可通过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资金联合,建立新的企业。

第六,赠予。有些企业或商业网点严重亏损,坐吃山空,甚至成了地方财政和银行的包袱,既没有人愿意购买,又因职工安置等方面的因素无法进行破产处理。对于此类企业或网点,可考虑以承担某些义务为前提,无偿地赠送给某些地方、单位和个人。一般说来,接受馈赠者应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1 )接纳原有企业正式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2)对原有企业的职工予以工作安置(擅自离退职者除外), 为已退休职工提供生活保障;(3)根据情况, 适量承担原有企业的债务关系。

第七,分立。有些企业虽然规模较大,但由于内部各分厂、车间或网点之间在生产、销售、工艺技术及其他经营业务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以致于内在凝聚力小,离心力大,内耗突出。对于这类企业,较好的选择是将其化整为零,使各个分厂、车间或门市、网点分别成为独立的法人,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当然,在分立之前,需要做好资产的评估、分配、明晰主体和量化等项工作;在分立之后,各个企业应当进行各种形式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组。

第八,合并。在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几乎都存在着企业(规模)小、(布点)散、(数量)多、(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低、(效益)差,彼此重复生产、重复建设、盲目竞争、互相受损的现象,这对于宏观、微观经济都没有好处。这种现象,在城镇集体企业中也是普遍存在的。从生产上规模、技术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出发,一些重复生产和重复建设的企业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可实行合并。当然,这种合并也要和股份制结合起来,必须经过严格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明晰产权,而不能重蹈“一平二调”和“归大堆”的覆辙。

第九,净资产承包或融资租赁。不少集体企业的经营状况较差,目前宜于采取承包或租赁经营。但是,从治本的角度考虑,承包或租赁经营也应与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使其有所发展和深化。从一些地区的经验来看,实行净资产承包和融资租赁的效果比较佳。所谓净资产承包,就是对企业的净资产实行保值承包,并且向所有者交纳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所谓融资租赁,就是以租赁对企业进行适当投入为前提,对企业资产进行租赁经营,并交纳一定的租赁费。在前一种形式下,不仅确保了企业资产的完整和增值,而且,承包者往往也要进行新的投入,从而使企业资产主体发生变化。在后一种形式下,融资者本身也成了企业的资产主体之一。正是由于这种变化,为企业向股份制过渡奠定了基础。

第十,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这是完善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最佳形式和根本措施。为了明晰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绝大多数企业应逐渐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改组的办法是将企业现有资产折股量化给企业的投资者和劳动者,同时吸纳内部职工入股,或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但是,这种直接向股份制过渡的做法,只能在一部分资产关系较为明确、利益边界易于界定的企业率先进行,而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直接过渡都会遇到较大阻力,甚至出现震荡。因此,为了使这一过渡平滑、稳定地进行,多数企业只能以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为中介,然后再逐渐弱化集体所有制的因素和增加股份制的因素,最后转化成为较为规范的股份制企业。

需要指出,以上10种形式和办法不是孤立和不变的。对于相当一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来说,只是采取其中某一种方法是很难解决问题的,而必须综合利用两种甚至更多种办法。

三、 改革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需要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改革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说到底,一是如何明晰现有资产的主体并量化到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二是如何吸引个人(主要是内部职工)入股,从而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解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最主要的办法就是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而从目前全国各地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组的实践来看,关键是如何处理好以下10个方面的问题。

1.折股量化到职工个人的存量资产是否只能“占小头”?

在对原有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普遍的做法是把原集体资产的“小头”(一般为30%左右)折股量化给企业职工,似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种疑虑表明,人们普然还未完全突破抽象的“姓资”、“姓社”的束缚。实际上,究竟是全部还是部分,是“大头”还是“小头”折股量化到个人,并不是问题的实质,关键在于这种量化是否妥善协调了各种利益关系,从而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各个地区反映出来的问题看,折股到人部分的比例过小,不利于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在今后的改革中,各个地区和企业应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为标准,恰当地确定折股到人部分的比重,大可不必削足适履,把自己捆绑起来。在可能的条件下,最好不保留或少保留集体股,资产全部或绝大部分折股量化到职工。

2.存量资产折股量化到人时,职工是否只能享有分红权, 而不得拥有所有权?

在对原集体经济或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过程中,凡是将部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给职工个人时,无一例外都作了这样的明确规定:即职工对此只享有分红权,而没有所有权,当然更不能带走、转让或继承。这种做法,与其说是股份制,不如说是责任制,到头来还是要在集体所有与职工所有之间作出痛苦的选择。不敢确认职工对这部分股份拥有所有权,主要是怕被指责为“化公为私”。其实,只要是坚持以下原则,即使确认职工的所有权也不存在“化公为私”的问题。第一,职工本身就是集体中的一员,所谓的集体资产本来就有他们一份。第二,这种确认符合全体成员的意愿,并且妥善协调了全体成员的利益,不存在“分配不公”问题。第三,这种确认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实,随着《破产法》的实施,这种现象将再不足为奇。这是因为:一个属于企业全体职工所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一旦破产,当它清偿完各种债务后还有剩余资产时,这些资产除了分给各个职工之外难道有其他的选择吗?因此,在今后的改革中,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到职工个人时,职工不仅应享有收益分配权,而且应拥有所有权。

3.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到职工时, 分享者是否一定要依照相应的比例投入一定量的现金股?

属于职工集体所有的资产一旦折股量化到职工个人,即使职工个人只有收益分享权,也会对其产生较大的激励作用,这是不言自喻的。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等,这种单纯的折股量化到人的做法,往往会使一部分职工产生一种侥幸心理,即认为自己平白无故地从企业中分得了一块资产,企业搞得好,还可以从中分享一部分收益;企业没搞好,自己也没有什么损失。少数职工甚至怀疑这种做法的持久性,因而易于产生一种借机从企业多分取一些好处的短期行为。这种状况表明,单纯的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虽然有助于增强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但却未能对职工产生相应的约束机制,因而潜伏着较大的负作用。

已有的经验表明,为了防止城镇集体企业在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出现这种消极后果,完善企业的约束机制,在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职工个人时,分享者必须依照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的形式投入一定量的个人股,并且使这种个人出资股与其分享股紧紧捆在一起,共损共益。不出资入股的职工,无权接受分享股,或者视为自然放弃分享股。从激励与约束并重、机遇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出发,职工个人投入的现金股应与其取得的分享股大体相等,即保持1∶1的比例为宜。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内陆地区,由于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弱,二者的比例可适当调低,但一般以不低于1∶0.5为宜。降低比例后的个人出资股股金仍然无法一次到位,可考虑适当延长到位年限,但以不超过3年为宜。在个人出资股逐步到位的情况下, 职工分享股也应逐年分享,二者在时间上应保持一种同步的关系。

4.在集体企业资产关系复杂, 利益边界不甚清晰的情况下,如何较为科学的确定其产权主体?

对城镇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组,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整体利益的适当分解与重新组合。但是,由于许多企业的资产关系复杂,利益边界不够清晰,因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度较大。

总的来看,对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主体的确认和利益关系的明晰,主要涉及到原始投资者、公共积累的创造者以及企业运行中经济与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者这3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如何妥善处理好这3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往往是企业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组能否顺利进行和成功的关键。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对存量资产权属关系在投资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确认与明晰,不外有3种方法:一是按照“谁投资、 谁所有”的原则,将企业存量资产确认给原始投资者。这种方法,虽然与我国经济学认可的合作制原则有某些相悖之处,但却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而且,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对于那些原始投资量大,资金在其发展中显示出重要作用的企业来说,以此种方法明晰其存量资产的主体不失为一种最佳的选择。二是按照“谁(提供)积累、谁所有”的原则,将企业的存量资产明晰给每个职工,并且论功行赏,差别占有。这种方法,在理论上坚持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原则,从实践中来看,对于那些近似于白手起家的企业尤为适合。三是按照“资劳共享”的原则,依照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出不同的比例,将企业存量资产明晰给原始投资者和本企业的劳动者。这种方法兼顾到资劳双方的利益,且弹性较大,不像前两种方法那样极端化,因而适应性较强,易于新旧体制过渡时期的理论与政策所允许,易于为凡事讲“平衡”的中国人所接受。从中国各地对集体经济或集体企业进行股份改组的实际来看,无论自觉与否,无一例外地都是循着上述某一方法行事的。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对企业现有资产的确权,不但要考虑投资与劳动这两个主体,而且必须适当照顾到企业运行中为其实际承担经济风险和民事责任的主体的利益。特别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由于为数不少的城镇集体企业都是单纯的依靠银行贷款创建并发展起来的,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实际上不是由劳动者承担,而主要是由贷款的担保单位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如若企业经营成功并获得了发展,便将其偿还贷款后的净资产折股量化到职工头上;如若企业经营失败,以致于负债累累或倒闭,便将其偿还贷款的责任集中于担保单位,显然有失于公正。由于真正负有风险的贷款担保者事实上充当了企业原始投资者的角色,因而在对企业现有资产确权折股过程中应适当考虑其权属要求。何况在我国条件下,银行贷款的担保者一度时期内多为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而企业又向这些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二者之间形成了异常紧密的经济依赖关系。因此,适当考虑这些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的权属要求,不仅可以大大减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组中的阻力,而且易于理顺二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5. 由于政府的减免税和减免税收形成的资产究竟应归谁所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地区的城镇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程度不同地享受到了政府减免税或减免收的政策优惠,于是,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这个问题。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差异和各地政策规定的不同,故在确定权属关系和分配关系时形式不一,甚至是五花八门。例如,认为应当归国家所有的,有的企业将其列为“国家基金”,有的作为“国家股”,还有的列为“公股”或“集体股”。对此,我个人一贯的观点是:

(1)凡是依法进行的减免税,无论其多与少,在权属关系上, 都与企业中其它形式的增量资产毫无两样,根本不存在归国家(包括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所有的问题。这是因为:第一,对一些企业的减免税并不是中国特色,而是世界各国通行的管理行为。然而,任何一个国家都未提出将由此形成的资产划归国家所有的问题。中国之所以提出这样一个近似荒唐的问题,形则是不懂国际惯例,实则是脑海深处的“大国有经济”在作怪。第二,即使在中国,依法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并非只有集体企业,真正受此厚爱的还是“三资企业”,其中尤以外商独资企业为甚。但是,为什么没有人提出将外资企业享受减免税增加的资产划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呢?第三,国家减免税的背景是过去集体企业的税负过重,这实际上是国家管理行为的不当。改革开放后对集体企业进行适当的减免税,不过是国家对其失误行为的一种矫正。现在,却反过来把企业由此增加的资产划到自己头上,这岂不是出尔反尔?何况,国家税负多少之标准与评价本身就是一个说不清的问题,至少有很大的弹性,若依此理论算帐,几乎可以将企业的全部资产划归国家所有。第四,国家减免税的目的是“放水养鱼”和“养鸡下蛋”,企业发展后国家的税收已经大幅度增加,因此,在“鸡”与“蛋”的关系上,国家只能舍一取一。而把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划归国家的观点,表面是“抱鸡取蛋”,实则是“杀鸡取卵”,这不仅不合逻辑,而且在实践中极其有害。

(2)地方政府从培植地方财源出发, 对一些企业进行了程度不同的减免收,即将企业应当上交地方政府的利润(甚至包括一部分税收)留在了企业。照理说,由此而形成的资产应归减免收的地方政府所有,但从实践中来看,由于情况过于复杂,可由地方政府与企业协商解决。

6.在股份设置上能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如何设置股权结构,不仅关系到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能否推行,而且直接影响着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活力。设置股权结构,主要应以产权结构为依据,同时,也要有利于企业的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就我国城乡集体企业的现状而言,股份(尤其是个人股)的设置一定要考虑到以下3 个方面的重要因素:一是,城乡集体企业目前多为能人治厂,股份的设置一定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和调动经营者个人或经营者集体的积极性;二是,城乡集体企业中生产规模小,产品老化或低档化的现象较为突出,而解决这些问题所需要的资金投入量较大,企业自身无力解决。因此,股份的设置一定要对职工个人和社会法人有较大的吸引力,有利于企业筹措社会资金;三是,城乡集体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普遍偏低,削弱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因此,股份的设置一定要有利于企业吸收和采纳先进技术,吸引和容纳外来的技术和科技人员。由此出发,企业在设置个人股或法人股的时候,可考虑增设以下几种具体的股权形式:

一是效益股。即根据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以累进的形式或固定的比例提取一部分利润,并作为经营者(包括个人或集体成员)追加的股份投入到企业,经营者对其拥有所有权。反之,如果企业当年的经济指标完成得不好,亦按照相应的比例,扣减经营者(个人或集体成员)已有的股份。通过效益股的形式对经营者进行奖惩,较之目前通行的年终发放承包奖的做法,似乎更具有优越性和可行性。因为:第一,职工更易于接受这种方法,从而缓解由于重奖引起的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矛盾;第二,可以直接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发展基金,有利于企业的积累和发展;第三,它可以使经营者与企业捆得更紧,加大经营者的责任,更好地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

二是发展股。即根据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如3~5年)资产增值或生产能力扩大的状况,在新增资产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经营者个人或集体成员的股份,追加到其原有股份上。效益股与发展股对经营者的激励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即前者激励经营者追求企业的短期效益,后者使经营者注重企业的长期行为。

三是创业股。一个企业的项目选得好与坏,项目建设进度的快与慢以及质量的优与劣,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了鼓励企业选好项目和建好项目,新建企业和新建项目可设立创业股。所谓创业股,就是在企业或项目建成后的增值额(即建成后的实际价值与建设期内投入的资金额及其利息之间的正差额)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企业或项目建设中的有关人员,使其拥有股份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设立创业股的依据在于,一个前景好、投资少、建设快的企业或项目,其建成后的实际价值额,往往会程度不同地高于其建设期间的投资额及其利息额。因此,设立创业股,并不是项目建设者对项目投资者的剥夺,相反,它对项目投资者和建设者双方都是有利的。

四是边际股。按照股份制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必须实行同股、同权、同利、同价的“四同”原则,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我国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普遍面临着一种两难的选择:一方面,由于企业依靠现有技术生产原产品的经济效益较差,资金利润率低于银行存款的利息率,职工对于向本企业入股根本不感兴趣。另一方面,企业上新技术、新项目和开发新产品等可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但所需要大量的资金若靠职工入股解决,就必须对新老技术、新老项目或新老产品所代表的新老股份在红利率等方面实行差别对待的政策,从而违背同股、同权、同利的一般原则。解决这一“两难”选择的唯一办法,是以经济学的边际理论为依据,把用于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资金作为边际股,并根据投资的边际利润率确定其红利率。而原有股份的红利率,则根据原有项目的利润率确定。这种股份及红利率上的“双轨制”,在一定时期内是必要的,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双轨应当合一。

五是技术股。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等)落后是城镇集体企业发展缓慢、经济效益差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在技术水平上有一个较大的提高,直接关系到城镇集体企业的命运。因此,如何通过股份的设置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是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组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既然现实生活中一项技术、一个产品救活一个企业的事例屡见不鲜,那么,技术股在企业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大可不必受到20%的限制。至于商标、专利及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折股,其比例同样由各入股方协商而定,只要对企业有利,亦可突破现行政策规定的比例。

7.各种股权能否流转?

从各个地区对城镇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组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四化”倾向。一是集体股的强化。即集体股在企业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一般都高达50%以上,职工个人股权则不足50%。集体股的比重过大,有碍于产权的明晰,不利于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二是职工个人股的均化。即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给职工个人时,大多采取了“大平均、小差别”的办法,不同职工分享的股份额以及投入的现金股份额大体相等。这种状况,不利于加强经营者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权力和地位,甚至由于决策权的过于分散而产生短期行为。三是各种股权的僵化。目前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普遍没有开展股权的流通和转让工作,即使是职工个人股,宁可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退股,也不允许其转让。由于股权不能转让,不仅使人有一种“入股生畏”之感,不利于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和扩大,而且,使现有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存在的集体股强化,个人股均化等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四是资源配置结构的劣化。由于股权不能流转,各种资源要素配置不合理的状况往往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克服,久而久之,必然使资源配置结构趋于劣化,这显然是与股份制的初衷相悖的。因此,不允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流转的做法是不对的。城乡集体企业中一般不存在国家股,即使允许其股权流转,也不会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害,国家大可不必担心,更没有必要、而且也没有权力禁止其流转。城乡集体企业的股权流转,主要是在企业内部或当地小范围的转让,一般不会出现“恶炒”现象和对资源要素配置的逆调节作用,因而利大于弊。

8.企业是否有必要提取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

按着有关政策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在税后利润中提取15%作为公共积累基金,且此基金属于企业所有的不可分割的集体财产,不得记入股东名下。我认为,这一规定是不妥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这是因为。我国对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的目的就是明晰其产权关系,而提取“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作为集体资产的做法,实际上又在企业中造成了一块产权关系极不明晰的资产。特别是在企业同时存在着具有股东身份的职工和单纯劳动者身份的职工这两类人员的情况下,这一块资产就更加难以明确归谁所有了,也容易造成两类职工之间的矛盾。从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的趋势来看,只能是进一步强化股份制的因素,逐渐弱化合作制的因素,从而向规范化的股份制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过渡。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应尽快改变提取15%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的政策规定,将企业的全部积累,或是依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量化给股东,或是按照“资劳共享”的原则,按比例分别明晰量化给股东和单纯的职工。

9. 政府对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是否应采取正确引导和积极推动的态度?

严格说来,实不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企业行为,应由企业(实际上是企业的所有者)自己去抉择,而不能由官员们去决定,更不能由政府去强制。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各级政府部门可以不闻不问,袖手旁观,让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完全处于自发、放任的状态呢?企业自主抉择与政府积极引导、推动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应当坚持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把企业的自主抉择行为与政府的积极引导有机地统一起来。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初期,由于其示范效应尚未产生,政府保持沉默是必要的。但是,在股份合作经济的根基已经扎下,其优越性已得到较为充分发挥的今天,政府如若继续旁观,或者只是一般性的号召而不实实在在地去抓,我认为或多或少是一种失职行为。特别是在内陆省份中,离开了政府的积极引导作用,股份合作经济是很难迅速发展起来的,至少要延误相当长的时间。这是因为:第一,由于受姓“资”与姓“社”问题束缚程度上的差别,沿海地区人的行为准则是“看实效”,而内陆地区的人往往习惯于“看文件”,没有上级的“红头文件”,明明是好事,往往也不愿干或不敢干。第二,内陆地区的交通网络远不及沿海地区发达,由此而导致的交通不便和彼此隔绝,往往使分散于各地的股份合作制的点难以产生扩散效应,点点不能相连,单点不能成片,从而加剧了这些生长点的孤独感和恐惧感,难以进一步发展和深化。第三,不仅交通不便约束了人们的见识,而且文化素质低也妨碍了人们对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的理解和认识,从而使一些地区处于想搞股份合作制而又不知如何操作的渴望、焦急状态。内陆地区面临的这些特殊困难,显然进一步加重了各级政府对发展股份合作制予以大力宣传和积极引导的重任。

10.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否把握好重点、方法和步骤?

在实际操作中讲究方法、策略,也是推行股份合作制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特别是股份合作制起步较晚和发展速度较慢的省份,切不可因急于向别的省份看齐而忽视了必要的方法和策略,最后酿成失误。

首先,一定要选好突破口和重点。一般说来,发展股份合作制,在行业上,应以城乡集体企业为突破口和重点,采取各种形式对其进行改组和改造。特别是对各种“假集体”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几乎不存在意识形态上的障碍,利益关系也相对简单,因此,可作为重中之重。在地区上,可以中小城镇为突破口和重点,率先推进,四周辐射。一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但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已有一定的基础,亦可先行推进。在企业上,应当采取两头突破的发展策略,一是抓好原有集体企业的改组,一是抓好新企业的组建,即新企业都不再采取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的形式,而是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取而代之。

其次,一定要把握好推进的节奏和步骤。由于各个地区的主客观条件差别较大,决定了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只能有先有后、有快有慢地进行,而不能单凭主观愿望大干快上,一哄而起,甚至搞“遍地开化”。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发展股份合作制过程中只能采取分步推进的策略。具体的设想为:(1 )在具备条件而未出现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地区进行试点,培植股份合作经济的生长点,并通过试点产生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2)在股份合作经济已有一定发展水平的地区, 选择一些条件较好的乡、区、县(市),建立股份合作经济试验区,进行更深层次的试点。(3)在大中城市的外围,建立股份合作经济圈, 并且不断向四周拓展。(4 )在铁路、公路和长江沿线地带,发展股份合作经济带,并且进一步向两边扩散。

再次,一定要恰当地选择股份合作制的具体形式。在推行股份合作制过程中,既不能“齐步走”,也不能搞“一刀切”,而应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为标准,选择恰当的形式。在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初期,形式上的多样化是难免的,也是十分正常的。没有多样性,就没有对比,就无法鉴别优劣,从而也就没有规范化的东西产生。政府部门切忌以规范化为名,把某种形式强加于企业,损害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由集体所有制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一般不涉及国有资产,自然也就不会出现国有资产的损益,因此,国家没有必要对企业和职工束缚过多,甚至进行不必要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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