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改革评论   |   运营管理   |   咨询培训   |   政策法规   |   案例分析   |   关于我们

辽宁:依法依规推进我省厂办大集体改革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8日  来源:中国集体企业改革与管理研究网

 

     2005年,国务院批准在厂办大集体最为集中的东北地区选择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等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希望通过政策扶持,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分离,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厂办大集体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近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提出了东北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时间表,我省目前正在着手制定和完善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是新一轮东北振兴的重要战略。
  首先,深入学习领会有关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政策法规,依法依规、快速、集中、彻底解决我省厂办大集体问题。厂办大集体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才能处理好厂办大集体有关资产、债务、人员安置问题。
  一是要明确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是要明晰厂办大集体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根据国办发【2011】18号文件规定,厂办大集体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
  三是要了解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方式和途径。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可以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冯昀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返回首页
 友情链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 

版权所有:北京产学联合企业管理中心
电话:010-65707841、65705829,网站信箱:
yjhitc@163.com
京ICP备09024323号-4
集体企业改革与管理研究网,中集研,厂办大集体改革,产学联合,厂办大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