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网站发布了《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方案》。决定从2010年下半年起,将长春、四平、白山确定为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
试点内容为,对试点企业和职工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进行清理,按试点政策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接续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
企业补缴有困难怎么办?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下称欠费)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具有缴费能力的,应一次性足额补缴。
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申批,除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先一次性补缴50%以上,其余部分由同级政府承债。职工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一次性足额补缴。
企业无力补缴怎么办?
欠费且无资产可变现的关闭、破产及 “三无”企业,确实没有能力补缴欠费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由企业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职工(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从欠费之日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单位、个人各补缴多少?
厂办大集体企业中的漏保职工 (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从本人应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算起,以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98年以前为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各年度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如企业确实无力缴费,漏保职工可从本人应参保之月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基准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除本方案明确规定的时间外,其他如欠费核算、承债时间、漏保职工在岗时间等,均以这个时间为基准。想详细了解有关政策,可拨打省人社厅开通的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