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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2011年起行厂办大集体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发布时间:2011年4月20日  来源:中国集体企业改革与管理研究网
 

    记者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2011年1月1日起,《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将正式实施,届时养老保险政策将覆盖省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厂办大集体职工。

 

    据介绍,吉林省是经国家批准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试点省份。根据《办法》,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财政部门批准,除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先一次性补缴50%以上,其余部分由同级政府承债。

 

    另外,欠费厂办大集体企业,确无能力补缴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由企业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职工可从欠费之日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未参保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在职职工可按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据了解,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完)(记者姚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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